宿松县罗某与陈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某日,罗某(女,24岁)到县信访接待中心举报陈某(男,28岁)扭打并控制她人身自由,后经工作人员了解发现是一起婚姻家庭纠纷,随即导入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处。 2011年10月,罗某与陈某在上海打工相识、恋爱、同居。2012年10月罗某生下大女儿陈某甲,2014年12月生下次女陈某乙,彼时罗某未到法定婚龄,双方未领结婚证。2016年1月双方领取结婚证。罗某与陈某同居时年龄较小,且双方语言和生活习惯差异较大,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很少交流,经常发生争吵,感情出现裂缝。2017年,罗某离家出走,前往浙江打工。2019年3月,陈某四处打听后找到罗某并将其带回家中,双方再次发生争执。次日罗某找到信访接待中心投诉,指控陈某扭打虐待她,还限制其人身自由,要求离婚。当信访接待中心将该上访信息分流到访调委后,访调委找到陈某征求双方是否同意在访调委进行调解,双方一致同意。之后,访调委受理了此纠纷,并指派了经验丰富的调解员主持调解。

【调解过程】

在调查了解过程中,调解员先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分别向当事双方了解情况。调解员首先安慰罗某,有针对性地对罗某进行《婚姻法》方面的宣传,然后再调查与本案有关的案情。罗某表示,自己与陈某谈恋爱时只有十六岁,恋爱后很快就同居怀孕,连续生了二个女儿,事后补领了结婚证。实际上双方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经常发生争吵,且自2017年5月到2019年3月期间一直分居。目前双方感情破裂,罗某坚决要求离婚,离婚后可以抚养陈某甲或陈某乙。调解员又向陈某了解与本案有关的情况,陈某承认罗某所述基本属实,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且听说罗某在打工期间有了外遇,但并不同意离婚。一方面是因为离婚容易对孩子的心理健康造成不利影响;另一方面罗某作为农村人结婚不容易,只要罗某与其男友不再联系,自己可以不追究此事。通过调查了解调解员发现双方分歧比较大,各执己见,调解离婚或调解和好都存在一定难度。 针对双方的要求和本案的实际情况,调委会临时召开研讨会,最终确定了调解方案,即先做调解和好的工作,如果不能调解和好,那么再做调解离婚的工作。调解员继续利用背靠背的方式重点给罗某做思想工作,希望她认真考虑如果离婚会给孩子带来的不利影响,并且帮助罗某分析其与陈某的婚姻是自由恋爱,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姻中也没有实质性的矛盾。待罗某情绪和缓后,陈某当面向罗某赔礼道歉,并表示今后要照顾好家庭和孩子,更会关心爱护罗某。但是罗某不为所动,认为已经分居二年,坚决要求调解离婚。 在罗某的坚持下,调解员启动第二套调解方案,即调解离婚。调解员重点给陈某做思想工作,向其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原则。婚姻是双方的自愿行为,任何人都不得干涉。依据法律和本案的事实帮助陈某分析利弊后,陈某终于同意与罗某调解离婚。但是就孩子的抚养及抚养费问题上,双方出现分歧。陈某要求陈某甲与陈某乙由自己抚养,罗某承担陈某甲的抚养费约20万元;罗某表示不会支付抚养费,但是可以接受由自己抚养陈某甲,双方各自承担抚养孩子的费用。调解员再次启动背靠背的调解方式,经沟通发现双方有婚内存款8万余元,还有一辆价值10万余元的轿车。考虑到罗某的第一诉求是离婚,调解员劝其在小孩抚养上稍退一步。罗某最终表示放弃以上财产作为陈某甲与陈某乙的抚养费。同时陈某也在调解员的劝说下,对抚养费的金额做出一定让步,双方达成协议。

【调解结果】

双方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1.双方同意离婚。 2.罗某自愿一次性承担陈某甲的抚养费5万元,之后陈某甲与陈某乙的抚养费由当事人陈某承担。陈某甲与陈某乙随当事人陈某生活,罗某享有探视孩子的权利。 3.当事人罗某与陈某无共同债务。 调解协议签订后,罗某当场付清孩子的抚养费5万元,罗某和陈某到发证机关领取了离婚证。

【案例点评】

人民调解工作是在尊重事实、依据法律的前提下,以感情作为粘合剂,使双方当事人的要求达到一致,最终起到解决矛盾纠纷的功效。在调解过程中,沟通的能力和调解的技巧就显得尤为重要。矛盾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接受调解,调解员所讲解的情、理、法是否让当事人信服是调解成功的关键。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的坦诚和对本案的事实结合法律的分析,情理交融,使双方当事人逐渐地接受调解员的调解建议,最后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 当调解员面对案件双方当事人不同的调解要求时,应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针对案件的事实,依据法律帮助各方分析利弊。二是针对不同性质的案件,寻找双方心理平衡点。本案中罗某最想要达到的是离婚,那么调解员就劝说她在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上作出一些让步;陈某不想离婚,但无法说服罗某,在罗某做出退步,放弃孩子的抚养权并承担一定生活费后,其心理得到一定平衡了,最终同意离婚。三是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一定要做到说法入理,以情动人,不偏不倚。 调解委员会作为第三方要一碗水端平,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合法权益要支持,对于双方提出的违法的不合理的要求要予以制止和批评,在实际工作中要针对不同性质的调解案件动之以理、晓之以情,制定合适的调解方案,采取灵活多样的调解方法,努力找到双方的平衡点,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从而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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