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转让声明公证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广西XX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陆某某,2019年XX月XX日来到公证处咨询如何办理注册商标转让声明公证。称其公司地址在龙州县XX镇XX路XX号,目前有两个股东,分别是当事人陆某某和梁某某。该公司于2018年XX月XX日召开股东会,决定把公司所有的商标注册证第XXX号、第XXX号两个注册商标转让给广西XX开发有限公司,且已经和受让公司签订了《注册商标转让协议》,当陆某某提交材料要求办理商标转让的时候,相关部门要求提交商标转让声明书公证才能予以办理后续事宜。 经详细了解,公证员一次性告知陆某某办理注册商标转让声明公证所需的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商标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5.授权委托书;6.公司章程;7.公司股东会议决议;8.注册商标转让协议等材料。 随后当事人陆某某按照要求提供了所有材料,公证员实质审查了公证当事人的身份以及注册商标,按照规定办理公证手续,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 注册商标转让公证,是指注册商标的申请人或者使用人自愿将申请中的商标使用权或者已经取得注册证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给他人,而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公证处对其真实合法性予以审查,出具公证书的活动。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注册商标已经应用于各类产品、服务领域,其对产品、服务的公平竞争、优胜劣汰起到了明显的推动作用。但随着竞争的加剧,恶意注册、转让行为也屡见不鲜。为了规范转让行为,降低交易风险,注册商标转让公证正逐步被交易双方和商标管理部门认可,成为注册商标转让环节中不可或缺的一把保护伞。 商标转让公证的专业性较强,我们在办理此类公证时,除审查是否符合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还应注意公证当事人的身份是否真实。不论是声明书公证还是已经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转让协议公证,当事人的身份问题,是我们在办理此类公证中,最应当仔细审查的问题。也是受让方和商标管理部门希望借助公证机构的职能,达到防止虚假转让,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公证书格式】

声 明 书 声明人:广西XX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南宁市XX区XX路XX号XX号楼XX单元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声明人是商标注册证第XXX号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1类)的所有人。 现声明人同意将该商标的所有权及与商品相关的其他权益转让给“广西XX开发有限公司”,此转让行为系声明人真实意思表示。 声明人保证声明内容完全真实,如有不实,声明人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声明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声明人 XXXX年XX月XX日 公 证 书 (XX)桂X证字第XX号 申请人: 广西XX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南宁市XX区XX路XX号XX号楼XX单元XX号。 公证事项:签名 兹证明陆某某在XXXX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上签名并按右手拇指纹印,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陆某某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XX县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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