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16日,浙江某风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来到我处,称其公司一直在使用的某“X龙”商标在去年8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商标注册时,因与另一人在同一天申报同样商标而被通知要求在一定期限内补充相关证明资料以证明其对该商标使用在先。郭某某称,该商标在申请注册前已被大量使用于其公司生产的烟风机、送风机等产品,希望邀请公证人员前往宁波“恒威·钓X台”小区项目地下施工现场,对其用于该项目的相关产品的外观及现状申办证据保全公证,以证明其对该商标使用在先的事实。 当天下午,我处指派公证员何某某和工作人员薛某某一起来到宁波市“恒威·钓X台”项目地下施工现场,对在施工现场内贴有该申请公司产品标牌的相关产品包括空气调节阀、百叶风口(通风罩)、防火风口、通风风管、风管静压箱以及离心式消防排烟风机、低噪音柜式送风机等通风装置及设备的外观进行拍照,重点对这些产品上印制有“X龙”商标以及“浙江某风机有限公司”字样及出厂日期(出厂时间多在2018年4月至5月之间,均先于商标申请注册日)的标牌细节进行拍摄保全,共拍摄照片22张。保全结束后,我处将相关资料进行整合整理后于5月21日出具了公证书。 商标的申请和审批是一个较复杂的过程,尤其是涉及存在商标权益纠纷时更是如此,往往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性。通过公证保全的方式,证明商标使用在先的事实,这样一种增强确定性的确权手段,将使公证申请人在争取商标权益过程中处于一个相对有利的位置,最大程度地维护商标申请注册人的合法权益。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浙甬业证民字第4013号 申请人:浙江XX风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住所:宁波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浙江某风机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某某于二○一九年五月十六日向我处提出公证申请,称为证明其于二○一八年八月六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的第32716191号“X龙”商标使用在先的事实,要求对其用于宁波恒威·钓X台项目装修施工相关产品的现状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薛某某于二○一九年五月十六日下午来到宁波恒威·钓X台项目现场(宁波市江北区湾头启动区1号地块),和申请人郭某某共同进入该小区地下施工现场,对在施工现场内贴有产品标牌(印制有“X龙”标识、“浙江某风机有限公司”字样及出厂日期)的空气调节阀、百叶风口(通风罩)、防火风口、通风风管、风管静压箱以及离心式消防排烟风机、低噪音柜式送风机等通风装置及设备的外观进行拍照,共拍摄照片22张。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所粘连的照片贰拾贰张均系我处在保全现场拍摄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本处密封的光盘系保全证据过程中由我处在现场拍摄的全部照片(共计贰拾贰张)的格式文件刻录所得,其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 附:1、照片贰拾贰张; 2、光盘壹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信业公证处 公 证 员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