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区彭某某与某物业公司物业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下旬某日,郑州市高新区某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接到某小区居民彭某某的调解申请,称其存放于小区车棚内的自行车无故丢失,自己寻找多日无果后,请求小区某物业公司陪同其一同寻找,但某物业公司态度敷衍,未积极参与寻找,彭某某因此与某物业公司发生争执,同时拒绝向某物业公司缴纳2021年物业费,现彭某某申请调委会对此矛盾纠纷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接到彭某某调解申请后,调委会第一时间委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彭某某情绪激动,指责某物业公司消极不作为,致使自行车迟迟未找到。调解员首先耐心地对彭某某进行安抚,待彭某某情绪稳定后再与其进行沟通,详细了解自行车丢失情况。彭某某表示,其妻子于2021年6月因结肠癌去世,该自行车为已故妻子遗留之物,常年存放于小区车棚内,彭某某会定期查看以缓解思念之情,也偶尔对自行车进行使用,如今自行车丢失给自己的精神造成影响,对出行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便利。了解到上述情况后,调解员与某物业公司取得联系,某物业公司负责人张某某表示,2022年2月,某物业公司按照当地小区环境卫生整治的要求,曾组织开展集中清理“僵尸车”行动,彭某某的自行车可能在该行动中被某物业公司当作“僵尸车”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已无法找回,基于自行车对于彭某某的特殊意义,考虑到彭某某的心情,所以某物业公司未将实情告知彭某某,而是敷衍了其要求协助寻找自行车的请求。 调解员在征得某物业公司的同意后,协调双方当事人前往调委会展开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到场后,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告知了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工作原则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分别表述了自己的观点。彭某某表示,其按照某物业公司提供的场所和要求停放车辆,没有占用公共通道,不产生安全风险,不违反法律法规,某物业公司擅自挪动其自行车后,未尽到“挪车管车”的责任,侵犯了其对自行车的物权,同时也是导致自行车丢失的主要原因,在自己多次要求某物业公司寻找车辆后,仍消极不协助,所以要求某物业公司予以赔偿。某物业公司负责人张某某则表示,某物业公司在清理“僵尸车”行动开始前,曾在公示栏中进行公示,某物业公司对长久停放的车辆进行清理是合理合法的管理行为,不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调解员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认为这起纠纷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丢失自行车的赔偿责任划分问题;二是彭某某未及时足额交纳物业费问题。 调解员对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和《物业服务合同》进行查看。《物业服务协议》明确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结合本案,根据法律规定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条款,虽然物业公司按照管理要求清理长久停放的车辆,属于对小区的卫生和环境有益的行为,但未得到彭某某的同意便擅自处分了其财产,属于无权处分,侵犯了彭某某对车辆合法物权,导致彭某某财产受到损害。同时,某物业公司后续的处理措施也并不恰当,未积极帮助彭某某寻找遗失车辆,反而采取敷衍塞责的方式隐瞒实情。综上,某物业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调解员的分析,某物业公司终于认识到错误,表示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双方签订合同的规定,承担对彭某某自行车的赔偿责任。随后,调解员和双方当事人根据自行车的使用年限和折旧情况对车辆价值进行核算,考虑彭某某对自行车的特殊感情,双方协商确定自行车赔偿款为500元。 随后,调解员向彭某某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某物业公司已经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应服务,彭某某除自行车丢失事件外,对某物业公司的其他管理服务并无异议,在双方协商好自行车赔偿事宜后,应当按时交纳物业费,避免引发新的矛盾纠纷。在调解员耐心调解后,彭某某表示会尽快补交2021年所拖欠的物业费。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在调解员的主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1.某物业公司扣除彭某某2021年物业费500元作为对彭某某自行车的赔偿,另外赠送一袋大米和一桶油以表歉意; 2.彭某某主动补交剩余2021年全年物业费,双方握手言和。 至此,本起矛盾纠纷圆满化解。经回访,当事人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车辆丢失引发的物业纠纷,由于丢失物对于一方当事人存在特别的情感寄托,如处理不当,容易激化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矛盾,影响社区关系的和谐稳定。在本案中,调解员行动迅速,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抓住矛盾焦点,针对本起纠纷主要涉及的丢失自行车的赔偿责任划分问题展开调解。调解员一方面从法律角度出发,实现以法为教、以法服人,另一方面从情理角度出发,善于沟通,当好纠纷双方的媒介。通过调解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耐心调解,最终使得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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