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公证使股权转让交易成功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2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李某某是一家广告公司的股东,持有该公司25%的股权,因李某某资金紧张,准备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他人。经朋友介绍,李某某与何某某认识,双方就股权转让的事宜进行了磋商并达成了初步意向。但在股份变更与交付股权转让款之间的先后顺序上,双方产生了分歧。李某某担心,一旦其将股份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何某某不交付或迟延交付股权转让款怎么办?何某某也顾虑自己交付了几百万的钱款,李某某不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者工商变更登记办理不下来,自己的利益会受到损失。二人就此事僵持不下,其间进行了多轮协商,但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此谈判一度陷入僵局。在律师的建议下,李某某与何某某来到公证处,寻求解决方法。 承办公证员了解情况后,意识到本案症结在于双方互不信任,解决途径在于要找到一种方法,既保证转让方顺利拿到钱款,又保证受让方受让股份顺利得以过户。最终,公证员建议双方办理提存公证将股权转让款提存至公证处。 受理公证申请后,承办公证员与当事人双方就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进行了审核、修改,协议约定双方将股权转让款共同提存于公证处,待公司股权于规定时间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李某某持变更后的公司章程、股权变更证明等文件到公证处领取提存款项;设若上述股权未在规定时间内办妥变更手续,何某某有权要求退还上述提存款。同时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纠纷,公证员又提议双方另行签署了《提存协议》,就提存款的领受或退还条件做了进一步细化。当日下午,在承办公证员见证下,李某某与何某某签署了上述提存协议,并将股权转让款提存到公证处的专用提存帐户上。 一个月后,李某某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文件来到公证处,承办公证员经严格审查后为其顺利发放了提存款。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1)京中信内民证字XXXX号 申请人:李某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申请人:何某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提存 申请人甲、乙双方于二○一一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提存协议》公证。 经查,申请人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提存协议》。各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各方当事人签订《提存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李某某、乙方何某某于二○一一年X月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提存协议》。各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协议上各方当事人的签字均属实。根据上述《提存协议》,乙方何某某已于二○一一年X月X日将提存款共计人民币XX元整 提存于我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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