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王某某,男,1986年11月5日出生,中专文化,家住北京市朝阳区。因故意伤害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2015)朝刑初字第31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19年1月31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该犯本考核期内获得1个表扬奖励。民事赔偿人民币118345.33元,已履行。 监狱向罪犯王某某居住地司法局寄发居住地核实函和社会委托调查函。根据司法局回函,罪犯王某某符合假释后接受社区矫正基本条件,具备办理假释条件。经监狱十二监区集体研究,一致同意启动罪犯王某某假释案件再犯罪风险评估程序。 十二监区对罪犯王某某假释案件进行再犯罪风险评估,经对该犯用《拟假释罪犯再犯罪风险评估量表》测评,该犯再犯罪风险属于较低风险,符合启动假释呈报程序条件。经监区民警集体评议,一致同意启动罪犯王某某的假释程序。十二监区将罪犯王某某的拟假释再犯罪风险评估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报请监狱假释评估委员会进行评议。监狱假释评估委员会召开会议,作出同意监区启动罪犯王某某呈报假释的程序。 2018年3月12日,十二监区召开罪犯立案评议会,监区民警一致认为:罪犯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建议对罪犯王某某呈报假释。会后,十二监区将罪犯王某某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王某某假释的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3月15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议罪犯王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过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对罪犯王某某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3月28日,垦华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王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王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同意监区的提请意见。监狱将相关材料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审核同意后,2018年4月23日将该犯假释案卷连同《提请假释建议书》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清河法庭,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清河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5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风险,依法裁定罪犯王某某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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