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为潞安矿业并购重组提供法律服务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本项目为国企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组收购耀华财务公司法律顾问项目,在该项目中,重组受让方为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代表的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因其重组收购耀华玻璃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100%股权项目的需要,聘请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其项目法律顾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随后,重组出让方也愿意聘请本所作为项目法律顾问,重组受让方对此不持异议。因此,在国企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组收购耀华财务公司法律顾问项目中,本所同时接受重组双方的聘请,同时担任重组双方的法律顾问,分别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本所于2006年8月先后与重组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遵循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分别签订了项目法律顾问合同。 本所接受了重组双方的委托之后,组建了以高级合伙人为业务负责人、相关合伙人律师及主办律师、律师助理参加的4人律师团队承办本合同项下法律服务事项。根据完成本重组项目的需要,合同约定本所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l.围绕本重组项目及其运作的方式在法律上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及调研,就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咨询;2.就项目所涉及的基本问题(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及股东构成、资产负债尤其是或有债务、涉及诉讼或者仲裁及执行等情况)进行律师尽职调查,并向重组双方出具书面调查报告;3.就项目运作涉及的各环节依法起草、审改相应的法律文件;4.根据主管机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就本重组项目及其运作方式的合法合规性出具专项或者综合的法律意见书;5.协助由重组双方委托的财务顾问等其他中介机构共同开展工作;6.办理与本重组项目有关的其他法律事务。

【争议焦点】

一、律师尽职调查的开展 在并购重组项目中,尽职调查是为了双方的互相了解,以便于两者之间在未来更好的合作和发展。律师尽职调查的目的和范围需要首先予以确定,并及时跟进尽职调查的工作情况。尽调的结果将是重大决策的重要依据,是整个项目得以有效完成的前提。 二、股权重组协议主要内容 重组双方需要正式签署股权重组协议,就目标公司股权重组转让的重大事项依法进行协商。因此,股权重组协议的主要内容的确定十分关键,是本项目的核心内容。

【律师代理思路】

为完成上述工作,本所律师团队的整体思路如下: 一、及时确定律师尽职调查的目的、范围和工作情况 本次律师尽职调查的目的,主要是通过调查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股东状况、资产负债主要是或有负债、涉及诉讼或者仲裁及执行等方面的现实情况及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为重组双方重组目标公司提供有关法律风险判断的基础。 自2006年8月17日至25日,本所指派合伙人律师带队的3人工作组到目标公司现场进行调查。经办律师查阅摘录了目标公司存放于现场的相关文档资料,询问了目标公司负责人和财务人员,调取了目标公司及其股东的工商登记资料,对有关担保事项向债权人发出询证函等。在整个尽职调查过程中,本所与本项目的财务顾问北京国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审计顾问北京同新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良好的工作沟通。 本所律师认为,在本次收购项目中,目标公司属于正常经营状态,具备股权转让的交易条件;目标公司的5家股东具备股权转让出让方的主体资格;目标公司存在或有债务的风险不大。 二、确定关于股权重组协议主要内容 重组双方于2006年12月正式签署股权重组协议,就目标公司股权重组转让的安排、股权重组转让价款的支付、重组双方的陈述、股权重组转让交割事项、有关特别约定、义务及保证作出明确约定。 根据中国银监会颁布施行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和《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以下分别简称 “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设立财务公司操作规程”)规定,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重组应当参照新设财务公司程序,分为申请筹建(及重组收购)和申请开业(重组后续事项变更)两个阶段组织实施。因此,对于本次目标公司重组,本所即按照这两个阶段先后出具了两个法律意见书,一是《关于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组耀华玻璃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股权及其所涉申请材料的法律意见书》,二是《关于耀华玻璃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股权重组后续事项变更申请的法律意见书》。

【案件结果概述】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目标公司股权重组后续事项变更的申请符合设立财务公司操作规程第二十五条有关财务公司申请开业程序和相关申请材料的规定要求,符合公司法、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材料完整;拟任目标公司董事、高管人员、拟从事风险管理和资金集中管理人员、拟引进风险管理人员的相关申请材料完整、真实,符合审批要求。 后经报请银监部门逐级审查,中国银监会于2007年8月批准了目标公司股权重组后续变更申请事项,并重新换发了金融许可证。2007年8月11日,重组后的目标公司——潞安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在山西太原举行了公司揭牌仪式。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无。

【案例评析】

在本项目的目标公司重组中,本所先后出具了两个法律意见书,依据即为中国银监会颁布施行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和《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以下分别简称 “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设立财务公司操作规程”)规定。根据“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和“设立财务公司操作规程”的规定,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重组应当参照新设财务公司程序,分为申请筹建(及重组收购)和申请开业(重组后续事项变更)两个阶段组织实施,因此本所的法律意见书也分申请筹建(及重组收购)和申请开业(重组后续事项变更)两个阶段出具,分别为《关于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组耀华玻璃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股权及其所涉申请材料的法律意见书》及《关于耀华玻璃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股权重组后续事项变更申请的法律意见书》。 本项目目标公司本不在中国银监会较早提出的高风险财务公司名单之列,当时也处于经营状态,但因为已经面临高风险,也就在当时正集中推动的财务公司重组收购潮中进行了重组收购,及时避免了高风险的实际发生。与之前先后办理的若干件财务公司重组收购法律服务项目还有不同的是,基于本所在该业务领域业绩、经验等方面的领先地位及勤勉尽责、优质高效提供法律服务的突出表现,重组收购的双方当事人均聘请本所分别为双方提供法律服务,并且对对方同时聘请本所作为项目法律顾问不持异议。事实证明,这样的合作方式取得了更好的法律服务效果。

【结语和建议】

由于多种原因,较早成立的一部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先后出现严重资不抵债、支付危机甚至停止经营而成为高风险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为控制和避免其对我国金融市场造成不利影响,中国银监会积极推动有条件、有需求的大型企业集团对其进行重组收购,注入活力,使其起死回生。本所有幸加入到了2004年开始启动的一波财务公司重组收购潮之中,并为其中一批并购重组项目提供了高质量、高效率的法律服务,取得预期的良好效果,在业内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力。 律师为重组收购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项目提供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其主要工作一般包括三大块:一是律师尽职调查,形成的工作成果就是尽职调查报告,这是重组收购方决定是否收购以及决定重组收购成本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二是就重组收购所涉及的各环节依法起草、审改相应的法律文件,包括债务重组协议、资产转让协议、标的股权转让协议等,这是重组收购得以实施的重要法律基础;三是根据主管机构和监管部门要求,就重组收购项目及其操作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和相关材料的完整性出具专项或者综合的法律意见书,这是重组收购方报请其主管机构和银监部门审批重组及其后续事项的必备申请材料之一,也是审批时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当然,在提供这类专项法律服务过程中,律师往往还要协同、协助重组双方委托的财务顾问、审计顾问等其他中介机构开展与重组收购相关的其他一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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