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刘某某,男,1980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2016年1月,因交通肇事罪被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2月15日起至2020年2月14日止。2016年2月15日,刘某某到梨树县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教育。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刘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司法所与其家庭成员签订了社区矫正监督责任书,明确了监督人责任,并依法对其实施了定位手机监控措施。 2019年4月15日梨树县司法局和省四平英城监狱联合举办“珍惜矫正,重塑人生”刑罚执行一体化建设帮教会,刘某某未经请假无故不参加,事后也未能做出合理的解释。 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刘某某无故未参加社区矫正对象集中教育学习的行为,通过入户走访、电话联系等方式及时进行调查取证,询问了刘某某及其矫正小组成员,并制作调查笔录和视听资料,整理固定了教育记录、报到记录等证据材料。刘某某未经请假无故不参加集中教育学习,事后也无丝毫悔改之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对于刘某某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行为, 2019年4月15下午,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梨树县司法局对刘某某给予警告处分。4月15日,梨树县司法局通过集体评议,经县司法局分管副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司法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于 2019年4月22日利用集中教育学习机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刘某某矫正小组成员,向刘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要求刘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刘某某进行了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 (四)警告的效果 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与刘某某及其监督人进行了深入的谈话。通过谈话,刘某某认识到此次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严重后果,对社区矫正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进一步端正了矫正态度,接受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并能够积极主动地向司法所报告思想、生活和工作情况。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利用组织社区矫正对象集中教育学习机会,对刘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事实、受到警告的处罚决定等进行了通报,并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反复强调违反监管规定的严重后果,收到了较好的警示教育效果。

【小结】

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的刑事执行活动,较之于监禁刑更加人性化,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但在工作实践中,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缺乏正确认识,社区矫正态度不够端正,心存侥幸,在刑意识、身份意识不强。对于这部分人员,司法行政机关要在加强教育的同时,严格依法公正执法,对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事实,果断给予惩处,以达到震慑其本人、教育其他社区矫正对象,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的目的,维护社区矫正刑事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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