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缪某在接受社区矫正中有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缪某,男,1966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宁夏贺兰县。2016年11月2日,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贺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起止日期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2018年11月14日止。2016年11月16日到贺兰县司法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从办理入矫手续开始,缪某一直表现良好,在每次集中报到、回访中都表现出服从管理,接受教育的状态。但就在司法所工作人员要将其划为宽管对象时让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2017年4月3日,社区服刑人员缪某的定位手机显示越界,位于山西省朔州市。经查,4月3日至5日缪某未履行请假审批手续私自离开管辖区域银川市,外出至山西省朔州市老家上坟。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打电话让其立即返回,回来之后对其进行了谈话教育。缪某觉得一到两天请假麻烦就直接回老家,其认为这件事情很一般,算不上严重的事情。经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批评教育,其才认识到这件事的严重性,并做了深刻的检查。 2.2018年1月31日司法所在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节前回访时缪某的行为让司法所工作人员大失所望。当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回访缪某时,其手机一直无人接听,随后工作人员来到其工作地点查找未果。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手机定位时才发现缪某已越界至石嘴山市惠农区,这时缪某也回了电话,工作人员通知其立即回到贺兰。在3个小时之后缪某回到了贺兰县并到司法所报到,经过与缪某的谈话得知,缪某常年为石嘴山市惠农区供应自己生产的豆腐,今天客户突然说让其去拿货款,缪某认为石嘴山市惠农区离贺兰很近就2、3个小时的路程不需要请假很快就回来。工作人员纠正了其错误认识,对其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并告知这已经是他第二次未经批准,私自外出,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管理办法规定》。 (二)给予警告情况 1.2017年4月7日,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二十三条之规定,司法所提请贺兰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缪某给予书面警告处分。 2. 2018年2月1日,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二十三条之规定,司法所提请贺兰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缪某再次给予书面警告处分。 3.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集体评议,制作审批表。经贺兰县司法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作出警告决定,出具书面决定。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4月10日,司法所将书面警告决定书送达社区服刑人员缪某手中,并进行谈话教育,要求其端正矫正态度,并作出深刻的检讨。 2018年2月1日,司法所将书面警告决定书送达社区服刑人员缪某手中,并告知其为严管人员,每天进行电话汇报和微信位置汇报。今后直至矫正期满不得请假,每周到司法所报到一次,监督人每月至少进行两次电话反馈。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第一次警告之后,缪某并未完全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因此出现了第二次违反规定的行为。缪某经过第二次警告处分,他才清醒地认识到司法所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是在执行法律判决,因此第二次警告后缪某很配合司法所监管,不管遇到大小事总是及时打电话请示汇报,未经批准允许的事情其就不再去做,其本人也表示不会再出现一次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行为,安全地度过剩余的的刑期。 (五)集中教育做检讨 2018年2月8日,司法所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报到并开展教育学习,会上缪某对自己违反矫正规定的行为做出了深刻地检讨,矫正警察也给予了严厉的点评,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同时,工作人员还带领社区服刑人员再次通篇学习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并对该《办法》中关于监管纪律的条款进行重点讲解。

【小结】

社区矫正工作作为国家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现实执行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工作难度,还存在着不敢管,管不动、管不好现象。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方式,做好社区矫正工作,首先必须树立起社区矫正的法律威严。 工作中,我们对每位来报到的社区服刑人员都要详细介绍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意义、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考核及管理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奖罚细则等社区矫正相关的管理规定和方法,使他们知法懂法,全方位强化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对于个别不服从教育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我们要始终坚持严明执法,让他们为自己的行为受到应有的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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