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社区服刑人员谢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治安管理处罚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谢某,男,1980年2月出生,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市,居住地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因犯交通肇事罪被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在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2015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4月23日。谢某因工作原因变更居住地到松溪县,于2017年11月1日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8年9月,居住地司法所根据上级要求开展社区服刑人员违规专项打击活动,协调公安机关运用公安信息平台对所辖在册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出行信息核查时发现,社区服刑人员谢某有多次私自不假外出的住宿记录,且外出期间均未携带定位手机,人机分离。当月谢某到某司法所报告,我所对其进行个别谈话,在谈话中,谢某承认其未经司法所批准,因私人工作原因多次私自不假外出。 (二)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谢某在社区服刑期间态度不端正,无视相关监管规定,未经批准多次私自不假外出,人机分离,根据公安机关信息记录,谢某不假外出累计10次17天,一年来,谢某心存侥幸,采取编造谎言等方式,故意避开集中教育和社区劳动时间私自不假外出,并隐瞒外出事实。司法所于2018年9月向松溪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提请建议对谢某提请治安管理处罚,2018年10月10日,根据《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松溪县司法局提请松溪县公安局对谢某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情况 2018年11月2日,松溪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作出《松溪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治安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款规定决定给予谢某行政拘留六日,并处三百元罚款。谢某于11月2日被送至浦城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于11月8日拘留期满释放。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 通过对不服从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采取提请治安管理处罚的措施,维护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起到了警示教育的作用,对部分心存侥幸、不服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震慑作用,有力保障了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有效的开展。 (五)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县司法局将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审核表、建议书以及案件办理材料抄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对案件办理进行监督。检察院对案件办理中关于笔录材料制作、证据收集等方面提出了指导意见。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在司法所组织辖区全部社区服刑人员开展集中教育的时机,工作人员宣读了公安机关给予谢某行政拘留的决定,并将其强制带离的视频现场播放。通过实际案例的警示教育,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起到较好的震慑作用。

【小结】

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社区服刑在接受社区矫正应该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通过对谢某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及时纠正谢某行为,也为全体社区服刑人员敲响了警钟,起到了震慑和教育作用,对促进社区服刑人员遵规守法,预防和减少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给社区矫正管理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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