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吴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19日17时许,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某镇某村村民吴某在该村老供销社广场处与同村的朱某因烘菊花违约一事引发争执,期间吴某踢了朱某一脚,后两人拉扯在一起摔倒在地上,造成朱某胸部肋骨骨折,经人体损伤鉴定为轻伤二级。2019年1月3日,绩溪县公安局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吴某取保候审;2019年1月21日,移送绩溪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3月29日,绩溪县检察院向绩溪县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受害人朱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019年4月3日,吴某以刑事被告人的身份向绩溪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依据《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绩溪县法律援助中心决定对吴某给予援助,并指派安徽胡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志泽作为吴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审阶段的辩护人。 承办律师会见受援人吴某,了解受援人对本案起诉书指控的相关事实的意见,同时对本案的全部证据材料进行阅卷,全面获悉整个案件的情况及检察机关指控受援人涉嫌故意伤害罪的案涉证据。 根据受援人吴某在本案中实施的行为,承办律师形成了基本辩护思路:第一,受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第二,对受害人的伤害结果,受援人系间接故意,其主观恶性较小;第三,受援人吴某接警后在家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第四,受援人吴某是初犯、偶犯,且无任何前科劣迹,此外,本案是因民间纠纷引起争执发生伤害,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第五,让受援人在审判阶段争取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第六,就受害人的合理损失,力争调解结案,取得对方谅解,争取从轻处罚。 2019年4月23日,绩溪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受援人吴某主动认罪认罚并如实供述;开庭后,经过数次与受害人沟通及调解,就受害人合理损失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吴某一次性赔偿受害人46500元,受害人出具了谅解书。 根据吴某的上述情节,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意见的规定,承办律师建议人民法院在法定刑3个月拘役并适用缓刑内依法判处。 2019年6月10日,绩溪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判决,基本采纳了承办律师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8个月。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故意伤害罪审判阶段刑事辩护案件,但不同于一般的故意伤害案件,承办律师在全面了解案情后,对本案辩护的重点问题进行梳理,及时准确的找到了焦点问题及辩护方向,即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受害人对案件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受害人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是否合理合法?被告人是否会认罪认罚?被告人如合理赔偿后,受害人是否同意谅解? 围绕上述焦点问题,承办律师认真核实证据,确定符合自首情节,会见受援人了解案情,教育受援人认罪认罚,就受害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问题与受害人及其代理律师进行沟通,力争达成调解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本案的有效辩护,为同类因普通民事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案例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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