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肖某,男,1984年7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30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自2017年8月18日起。2017年9月1日交付执行刑罚,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5月10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保定监狱服刑人员肖某所在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肖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肖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六次表扬和二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其财产性判项已部分履行。据此,会议认为肖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肖某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 同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肖某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6月25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核,认为肖某减刑案卷齐全、完备、规范,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符合减刑法定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肖某提请减刑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7月27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并邀请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会议。会议经评审,认为肖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同意对肖某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河北省保定市冀中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认为“罪犯肖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狱长办公会审核”。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8月18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肖某提请减刑案件进行审议,认为肖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程序合法,作出建议提请肖某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的决定。 8月25日,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案件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 2022年1月13日,河北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核,发现肖某财产性判项尚未全部履行。经监狱进行政策宣讲教育,肖某协商家属向原审人民法院上缴未履行的财产性判项。2月10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结案通知书,认定肖某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2月25日,省监狱管理局同意保定监狱对肖某提请减刑的意见,提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22年4月12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肖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将肖某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