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某,男,1997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2017年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2月28日至2019年2月27日。2017年3月7日,李某某到七星关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李某某自接受社区矫正后,一直认为被判处缓刑就和没有判刑是一样的,享有足够的自由,对待司法所的日常管理消极应付,表面上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在思想和行为上没有对自己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认识到位。 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李某某的实际情况,要求李某某按时到司法所报到,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李某某进行再次宣告,明确其现在的身份仍然是罪犯,并有针对性的更新其矫正方案,要求李某某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按时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按时上交思想汇报,定期到司法所报到,定期电话汇报等。利用到李某某家进行家访之际,与其父母进行沟通,让其父母对其进行教育。 2.2018年9月26日,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李某某9月27日参加社区服务,李某某未按规定参加,也未向司法所请假,被司法所口头警告一次。 3.2018年10月23日,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李某某10月24日参加社区服务和学习,李某某再次未按规定参加,且未向司法所请假。 2018年10月25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李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进行调查取证,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其了解不参加社区服务原因,向其家属讲明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严重性,并制作调查笔录。结合李某某平时表现,司法所工作人员认定其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于10月29日向毕节市七星关区司法局提出建议给予李某某警告处分。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10月30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附相关调查笔录及印证材料,提请毕节市七星关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给予警告处分。2018年10月30日,毕节市七星关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收到司法所提交的相关资料后,进行集体评议,制作审批表。经区司法局领导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并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10月31日,毕节市七星关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司法所办公室,会同李某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向李某某宣读和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李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时,李某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分别对李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训诫谈话后,为了今后的矫正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李某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利用家中走访的机会,与其父亲沟通交流,请其协助司法所对其子李某某的监督和教育,务必遵守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被下达警告决定书后,李某某认识到在社区服刑期间自己如果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并对自己在矫正期间的表现进行总结,表示通过这次警告处分,今后一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接受司法所的监督,处理好私人关系,努力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加强自我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宣读了对李某某的警告决定。李某某受到的这次警告,不仅给予当事人警告,也给其他思想意识放松的社区服刑人员敲响警钟,让他们真正体会到社区矫正的“矫治”作用,更意识到社区矫正的“惩处”手段,使社区服刑人员牢固树立了遵纪守法、服从管理、认真接受改造意识,为防止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现象发生,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打好坚实基础。

【小结】

由于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行为相对比较自由,某些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思想和态度还存在敷衍应付,没有积极主动的接受管理和教育的意识,放松和放任自已,导致违反了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这就要求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监管中,必须加强思想和心理矫正,多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实际情况,多与社区服刑人员交流,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做到有的放矢,从而达到矫正的真正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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