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左旗法律援助中心对仰某健康权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左旗某沙石料供应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签订了《承包协议》,承包期限一年。仰某是该公司石料场工地雇佣的工作人员。2018年5月23日上午,仰某在拉运石料期间,石料场工作人员驾驶的装载机把仰某开的翻斗车高栏撞歪。当时王某工地工作人员未给维修,仰某便自己上车用撬棍调整时,不小心从翻斗车上摔了下来。随即,王某工地工作人员将仰某送往苏尼特左旗医院住院治疗4天,花费医疗费2113.17元,被诊断为右跟骨骨折及左胫腓骨骨折。但旗县条件有限无法治疗,仰某在家属的陪同下转院至张家口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34天,花费医疗费53133.57元、交通费3282.78元、住宿费550元。因没有钱继续支付住院费,仰某只好出院回家。仰某受伤后,王某一直不闻不问,未支付任何医疗费。 2018年8月29日,仰某妻子来到苏尼特左旗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援助中心审查了仰某的家庭经济状况后,决定给予法律援助,指派内蒙古荣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娜荷芽承办此案。 援助律师接案后,认真收集证据材料,会见仰某,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对可能涉及的争议及关键性事实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向仰某阐明了诉讼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以及法律后果。随即向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及苏尼特左旗某沙石料供应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申请伤残等级鉴定、护理期、营养期、误工期及后续治疗费司法鉴定。法院受理该案后,委托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仰某损伤鉴定为左下肢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右足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仰某左下肢及右足损伤,经手术治疗误工期评定为200日,护理期评定为75日,营养期评定为75日。仰某右足损伤续医费约需6000元,支付鉴定费用2675元。根据鉴定结论,援助律师变更诉讼请求后为仰某共提出赔偿总额219295.94元。 2019年4月3日,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仰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援助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出示了大量证据,并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了代理意见:1.关于案件事实,原告仰某工友刘某等人的证人证言予以证实。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不存在免责事由。原告在被告王某承包的石料场干活,被告王某承包的工程属于被告苏尼特左旗某沙石料供应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所以被告王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原告的赔偿负有连带赔偿责任。3.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项目,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和最高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因此,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19295.94元。 被告王某辩称:本案中应该将王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本案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王某系该沙石料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既不是该石料场的所有权人也不是雇佣原告的人员,而是公司的项目负责人。王某并不认识仰某,仰某自备工具,提供自己的技术,并非雇佣关系,应该是承揽关系,且王某没有支付过其劳务费用。王某认为其证人证言是以证人的意志力转移,不具有证据三性。鉴定意见书不具有任何证据效力,没有鉴定人员签字,鉴定人员没有年检注册,该证据不符合证据规则。 经过审理,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仰某受伤是因为被告王某承包的石料场工作人员驾驶的装载机将原告翻斗车高栏撞歪,原告上车用撬棍调整时摔下来所致,且发生在王某承包石料场期间,其石料场工作人员系履行职务行为,被告王某作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当侵权责任,故承担原告人身损害80%的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安全防范意识不强,应当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存在过失,应自负20%的赔偿责任。被告苏尼特左旗某沙石料供应有限责任公司已将该石料场承包给了被告王某,且《承包协议》第一条中约定“承包期限内乙方(王某)开采,甲方(苏尼特左旗某沙石料供应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故不承担原告仰某的损害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仰某各项损失共计167890.65元,被告苏尼特左旗某沙石料供应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原告仰某损害赔偿责任,驳回了原告仰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点评】

本案中,王某在承包石料厂期间,与仰某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明确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但是从王某用工的主体和对石料场的管理来看,王某应当对仰某的受伤负有赔偿责任。 本案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随意性大,权利义务内容不是很明确。作为劳动者,在工作期间要正确认识到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签订劳动合同是双方的一个保障。在工作期间如果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对于今后工作中发生的纠纷,就没有有效的劳动关系的证据,就没有办法为自己争取合法的权益。因此,作为劳动者一定要认识到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和保障性。 法律援助律师采取灵活高效的办案方式,帮助当事人及时有效地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为当事人争取了最大化的权益,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