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李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李某某感觉身体不适,无明显诱因出现咳嗽、发热、周身乏力等症状。一开始,李某某夫妻二人以为只是普通感冒,便自行用药治疗,但病情未见明显好转。2016年7月24日,李某某病情症状加重,并伴有咯血、气短、心悸症状。为查明病因,2016年8月3日,李某某前往某甲医院检查治疗。经详细检查,入院诊断为:继发性肺结核;肺内感染;咯血;缺血性心脏病。院方建议李某某住院接受进一步治疗。入院后,医院给予其抗结核、保肝、抗炎等治疗。2016年9月5日,李某某病情有所好转,经医院方同意,李某某出院。但2016年12月14日,李某某再次出现咯血、气短、心悸等症状,遂又来到某甲医院接受治疗,入院诊断为:继发性肺结核;肺内感染;缺血性心脏病;咯血;肺内占位性病变待确诊。医院建议患者去上级医院确诊。2016年12月23日,李某某到上级医院做详细检查,入院诊断为:左肺下叶占位、左肺上叶占位,双肺肺炎,双肺肺大泡。李某某住院接受系统治疗。2016年1月13日,李某某在住院治疗21天后出院,出院诊断为:左肺肺癌(腺癌CT2N2M1Ⅳ期),脑转移癌,双肺肺炎,双肺肺大泡。院方建议患者出院后继续遵医嘱治疗,定期复查。出院后,李某某于2017年2月3日到某乙医院治疗,住院24天;于2017年2月28日到某丙医院治疗,住院24天。这期间,李某共入院检查治疗5次,花费医药费94575.94元。 2016年8月3日,李某某第一次住院治疗时,某甲医院诊断为继发性肺结核。而2016年12月23日,李某某到上级医院治疗时诊断为左肺肺癌(腺癌CT2N2M1Ⅳ期),脑转移癌。李某某夫妻二人认为,是某甲医院对李某某的确诊、治疗认定错误,致使李某某治疗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现在李某某的病情已无法进行手术治疗,只能放化疗。于是,李某某夫妻二人拿着病历等相关材料找到某甲医院进行交涉,但某甲医院坚持其在对李某某的检查及治疗中不存在任何过错,拒不承担责任。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2017年3月,李某某的妻子王某及家人来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西安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在听完王某的陈述后,十分理解和同情李某某及家人的处境,同时了解到,李某某夫妻二人收入很低,家庭生活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经西安区法律援助中心研究决定,指派中心法律援助律师为李某某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与李某某夫妻进行了交流,详细了解了案件的具体情况,并在李某某妻子王某的陪同下,以李某某代理律师的身份到某甲医院详细了解了李某某在该院接受治疗的全部过程,调取了李某某的各项检查结果,并复印了李某某的病历材料。同时,承办律师也调取了上级医院及某乙、某丙医院的病历。回去后,承办律师耐心研读病历材料,为了搞清楚李某某治疗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承办律师反复字斟句酌病历中的语句、词语,遇到不懂的专业问题,立即向专业医师进行请教。经过仔细分析和充足的准备,对照李某某的陈述和医院病历记载的内容,承办律师找到了本案的突破口,对照相关法律规定,确定了本案的赔偿清单。在征得李某某夫妇及西安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同意后,承办人以某甲医院对李某某的确诊、治疗认定存在漏诊,从而导致李某某错过了最佳治疗期,某甲医院构成医疗过错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请某甲医院向李某某赔偿住院期间的医药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约250,000元。同时申请西安区人民法院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对某甲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与李某某病情加重等损害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立案后,人民法院在征求了双方当事人意见后,选定吉林某司法鉴定中心作为此案的鉴定机构。2017年6月12日,吉林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某甲医院对李某某的医疗行为存在漏诊的医疗过错,其过错与李某某病情加重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主要责任。 在此案办理过程中,李某某因病情加重需继续治疗,分别于2017年4月17日住院治疗8天,于2017年5月9日住院治疗17天,于2017年6月12日住院治疗10天,于2017年6月23日住院治疗18天,于2017年7月14日住院治疗16天,但最终因病情加重,抢救无效,于2017年7月30日去世。代理律师在李某某去世后,征得李某某妻子王某及家人同意后,向人民法院递交了变更诉讼主体申请书和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本案诉讼主体变更为李某某妻子王某及其女儿,并变更了诉讼请求,追加了起诉后李某某继续住院治疗期间的医药费、护理费等。 2017年10月23日,经人民法院组织,王某及女儿与某甲医院在人民法院进行了民事调解。调解过程中,承办律师认真分析了案情,并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材料证明某甲医院在初次对李某某进行确诊、治疗的过程中存在过错,且此过错直接导致了李某某后续病情加重的损害结果。经过协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某甲医院赔偿李某某妻子王某及女儿各项损失费共计270,000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医院过错导致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在本案承办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困难:首先,案件涉及领域相对比较专业,承办律师要耐心细致的研读病历材料,多方了解案件情况,以便找到案件的突破口。其次,需要对照相关法律规定,严格计算制定赔偿清单与具体赔偿数额,从而充分保障李某某及其家人的合法权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律师充分做到了全面掌握案情。在李某某因病情加重抢救无效死亡后,承办律师及时与李某某妻子王某及其女儿进行沟通,在征得其同意后,及时变更了本案的诉讼主体以及诉讼请求。承办律师想受援人之所想,帮受援人之所需,以优质法律服务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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