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法律援助中心对精准扶贫对象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13日22时40分许,胡某林驾驶闽E3501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E3610挂)从火田镇沿国道324线往云霄城关方向行驶,至事故发生地即孔仔岭路段向右变更车道时刮碰同向行驶的黄某燕乘坐的闽CM757D号小轿车,造成黄某燕受伤、两车局部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福建省云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胡某林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林驾驶的闽E3501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投保了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 黄某燕是怀孕七个多月的孕妇,受伤后被送到云霄县医院住院治疗,经医师诊断为:1、早产;2、G3P2宫内孕31+3周LOA顺娩;3、疤痕子宫;4、胎盘粘连;5、智力低下;6、早产儿、新生儿轻度窒息,住院治疗4天,共花医疗费3650.05元。黄某燕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导致早产,于2017年8月14日产下婴儿骆某川。新生儿骆某川只有七个多月便出生,出现轻度窒息及其他损伤,转院至福建医科大学附属漳州市医院住院治疗,经医师诊断为:1、新生儿窒息;2、早产儿AGA(低出生体重儿);3、新生儿宫内感染性肺炎;4、新生儿低血糖;5、早产儿脑损伤;6、新生儿黄疸;7、动脉导管未闭,住院治疗26天,共花医疗费25393.04元。 本案因保险公司对婴儿早产与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关联性和婴儿家属要求理赔的数额存有异议,一时难以和解。黄某燕及其婴儿骆某川的损失无法得到及时赔偿。黄某燕及其丈夫骆某辉均是残疾人,该家庭是云霄县的贫困户,为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吴大队长的帮扶对象。吴大队长了解情况后,遂帮其联系火田司法所刘所长。刘所长综合了解了当事人的家庭情况和具体案情后,认为本案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按照相关规定让黄某燕夫妇到云霄县法律援助中心办理申请手续。 2017年10月18日,黄某燕夫妇向云霄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根据相关规定,云霄县法律援助中心为贫困户开辟了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对黄某燕夫妇免予经济困难审查。云霄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后认为,黄某燕夫妇的申请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和范围,决定予以受理,并于受理当天指派云霄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也是火田司法所工作人员赖坤贤、刘钦水承办该案件。两位法律工作者接受指派后,立即前往黄某燕家里,认真听取黄某燕夫妇对事故发生前后经过的陈述以及对案件处理的要求,同时前往云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阅卷宗,复印相关证据。 此案核心问题如下:一是黄某燕儿子骆某川早产与此次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关联性;二是骆某川后续治疗费如何理赔;三是骆某川因早产后轻度窒息及其他损伤而住院,家属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承办人员查明案情后分析认为:一是应将此次事故分为两个案件分别起诉;二是要分别代理黄某燕及其儿子出庭应诉;三是要保障黄某燕儿子骆某川后续治疗费能够得到理赔;四是能使受援人最终得到应有的赔偿。 承办人员查阅了大量法律规定,准备了充分证据材料后,于2017年10月24日向云霄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两起案件的庭审过程中,两位法律工作者积极为黄某燕及其儿子骆某川争取合法权益,从交通事故的责任分担、骆某川早产与此次交通事故之间的关联性、骆某川后续治疗费、家属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以及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等方面展开辩论。法庭综合此案具体情况,经过调解,两起案件均达成调解协议,其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黄某燕各项经济损失5000元,赔偿骆某川各项经济损失37000元,闽E3501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E3610挂)车主胡某林赔偿骆某川5000元,骆某川后续治疗费待今后实际发生另行主张。 黄某燕夫妇拿到赔偿款后,连声道谢,感谢法律援助中心、火田司法所帮其讨回了公道。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简单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但因本案存在婴儿早产与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关联性的焦点分歧,导致保险公司不主动理赔。受援人是云霄县的贫困户,突如其来的车祸让原本贫困的家庭陷入了困境。本案帮扶人员和法援工作人员秉着服务群众、维护正义的初心,及时向受援人伸出援助之手,为受援人争取到应有的赔偿款,依法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让受援人在“法治帮扶”中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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