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某某与李某某是同一品牌代理商,以电商的方式进行经营。2021年1月某日,李某某从王某某处进货5箱,货款共计人民币5540元。次日,王某某以快递的方式给李某某发货,过去双方一直以先发货后结账的方式进行交易。发货后第二天,王某某向李某某索要货款,但李某某以经济状况暂时窘迫为由,希望延迟几天再支付,王某某同意。一周后,王某某第二次索要货款时,李某某以将剩余两箱货物卖完后一并结清欠款为由,再次请求延迟付款。又过了一个月,当王某某第三次索要货款时,被李某某直接拒付,并且与王某某线上交流时恶语相向,态度十分恶劣。经多次沟通无效,王某某来到长春市某电子商务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过程】
调委会受理案件后,王某某通过远程系统提交了相关证据,调解员通过调查了解到纠纷解决有如下困难:一是该案件双方当事人不在同一城市(李某某家住河南省、王某某家住吉林省);二是矛盾纠纷焦点分歧较大,双方都认为自己有理有据;三是李某某使用河南地方方言,沟通交流不畅;四是网上纠纷,取证困难。调委会某了解情况后,立即组建了包括一名河南籍调解员在内的3人调解小组,针对当事人要上门维权可能产生的民转刑的情况,首先由河南籍调解员通过电话与李某某沟通,浓浓的乡音和调解员的释法明理让当事人稳定了情绪,同意接受调解。 考虑到案件标的额较小及疫情防控要求等现实情况,路途遥远,双方当事人都不便赴对方所在地进行当面沟通。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调委会决定利用互联网矛盾纠纷调解平台来开展调解工作。2021年6月某日,调解工作正式开展。首先,通过调解平台的身份识别系统确认了当事人双方的身份,之后通过平台的证据采集模块收集了双方的证据。调解员认真聆听当事人陈述纠纷发生的原因、过程及诉求。调解过程中,李某某的河南口音非常重,语速极快并且情绪十分不稳定,调解员尽力把控好气氛。为了寻找突破口,调解员尝试与李某某的女儿进行电话沟通。李某某的女儿表示,母亲并非不想结算王某某的5箱货款,而是因为王某某私下给李某某的下级代理商供货,从中挣取提成,从而严重影响李某某的收入。李某某态度十分强硬,仅同意支付除去供货提成的剩余部分款项。 调解员针对双方矛盾焦点,又与王某某进行电话沟通。对于李某某的控诉,王某某给出的解释是,他给李某某下级代理商供货前已退出该品牌的微商团队,是李某某的下级代理商主动找他申请进货的,所以王某某认为挣得的代理钱与李某某没有任何关系。 进一步了解情况后,调解员再次与李某某及其女儿进行电话沟通,并将王某某讲述的情况告知李某某,但李某某并不认可,坚持认为王某某在撒谎,仍然拒付全部货款。而且还表明,若王某某坚持要求其支付货款,其就拒绝调解,并将直接起诉至法院。李某某女儿对此也表示支持。双方互不相让,僵持不下。在调解员看来,当下最主要的就是寻求一个合适的切入口,直击一方或者双方的要害,才有可能打破当前的僵局。调解员从电话中听出李某某的女儿年龄不大,而且不是很了解这起纠纷的详细情况,就认真为她讲述纠纷的事实,以及存在的法律关系。 首先,调解员告知李某某女儿,王某某为其母亲李某某供货的时间是1月某日,那时李某某还在代理该产品,由于双方之前一直以先供货后结算的方式合作,故王某某没有及时和李某某结算货款。通过李某某的聊天记录可知,两天后李某某从其微商群里退出,不再做该产品,转而去做其它产品。而王某某是在李某某不做该品牌微商后,才给其下级代理商供货,并没有侵占到李某某的利益。王某某与李某某聊天中提及了货款的结算方案,当时李某某承诺月底前结算,但直到现在王某某也没有收到李某某的货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第六百二十八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而《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则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经过调解员的耐心疏导、劝说,李某某的女儿意识到其母亲拒绝支付货款是错误的行为,于是开始协助调解员做李某某的思想工作,李某某也觉得调解员说得有道理,经与女儿商量之后同意支付这笔货款。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主持下,双方签订了相关协议: 1.李某某通过转账的方式给付王某某5箱货物的货款,共计人民币5540元; 2.王某某不再索要下级代理商提成。 经回访,双方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民间商务纠纷主要有标的额小、事实清楚等特点。在这起案件中,调委会着重分析矛盾焦点,通过利用互联网调解平台开展调解工作,将传统的“面对面”调解,转换为“屏对屏”调解,既满足了疫情防控的特殊需要,也为当事人双方节约了时间成本和交通费用。在化解纠纷过程中,引入了河南籍调解员,通过乡情的感化、情感的交流,避免了矛盾的进一步激化,最终成功化解矛盾,不仅保障当事人合法的权益,而且节约了诉讼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