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科大司法鉴定中心对交通事故受害人郭某某股骨粗隆间骨折伤残等级及三期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某月某日郭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入院治疗。 某某县人民医院XXX号住院病历摘要: 郭某某,男,2020年某月某日主诉:主因车祸后右髋部疼痛、肿胀伴功能障碍约4小时。 现病史:缘于入院前4小时,患者骑电动车被一机动车撞倒,以右髋先着地,伤后自觉右髋部疼痛剧烈,继之肿胀,伴有畸形,不敢站立行走,被家人救起后,送来我院就诊。 一般查体:右侧髋部肿胀明显,无淤血斑,髋关节屈曲,右下肢外旋、较对侧短缩约1cm,髋部压痛明显,骨擦音及骨擦感阳性,大粗隆叩击痛及右下肢轴向叩击痛阳性,右髋关节主被动活动受限,膝关节无肿胀及压痛,小腿有皮擦伤,无渗血,周围稍压痛。 诊疗情况:X光片示: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于2020年某月某日15:45,在腰硬联合麻醉下行右侧股骨粗隆间骨折PFNA内固定术。住院期间给予相关对症治疗。 出院诊断:1.右侧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2.多发软组织损伤;3.右小腿陈旧性骨折;4.高血压病3级 极高危。 出院情况:患者诉右髋部稍疼痛,能耐受。右侧髋部稍肿胀,较前减轻,切口敷料未见渗出,切口换药未见渗出,切口对合良好,右髋部活动可,稍疼痛。 住院14天。

【鉴定过程】

本鉴定中心鉴定人员于2021年某月某日在某某市某某县使用钢直尺(编号:HKDSJ-LC-A-002)、量角器(编号:HKDSJ-LC-A-003),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郭某某进行鉴定。 (一)查体情况 步入检查室,神清语利,查体合作;右大腿外侧有术后瘢痕:4.3cm,1.7cm,1.4cm;右髋关节活动受限,右髋关节前屈105°,后伸20°,外展25°,内收30°,内旋15°,外旋15°;左髋关节前屈145°,后伸25°,外展55°,内收35°,内旋35°,外旋35°;余查体未见明显异常。 (二)阅片情况 2020年某月某日某某县人民医院XXX号片示:右侧股骨粗隆间骨折,断端略移位。 2020年某月某日某某县人民医院XXX号片示: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内固定术后改变。 2021年某月某日某某县人民医院XXX号片示: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内固定术后改变。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案情、送检材料,结合本鉴定中心查体及阅片情况等,综合分析如下: (一)关于伤残等级评定 2020年某月某日郭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致右侧股骨粗隆间骨折,经右侧股骨粗隆间骨折PFNA内固定术手术治疗,临床诊断为:右侧股骨粗隆间骨折。目前伤情基本稳定,符合鉴定时机。 目前查体见:右大腿外侧有术后瘢痕:4.3cm,1.7cm,1.4cm;右髋关节活动受限,右髋关节前屈105°,后伸20°,外展25°,内收30°,内旋15°,外旋15°;左髋关节前屈145°,后伸25°,外展55°,内收35°,内旋35°,外旋35°。阅送检影像学片示: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内固定术后改变。分析交通事故致郭某某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后经手术治疗,目前遗留右髋关节活动障碍,经计算功能丧失38%。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6.11)之规定,目前郭某某符合十级伤残。 (二)关于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 分析交通事故致郭某某的主要损伤为:右侧股骨粗隆间骨折。依据《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10.2.9b)及附录A等之规定,建议郭某某的误工期为评残前一日,护理期为150日,营养期为150日。

【鉴定意见】

1.郭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右侧股骨粗隆间骨折,手术治疗,目前遗留右髋关节功能丧失38%,符合十级伤残。 2.建议郭某某的误工期为评残前一日,护理期为150日,营养期为150日。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