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所对离婚案当事人陈某民事行为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于2018年6月19日去泉州市某医院就医,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因被鉴定人妻子起诉离婚,为确认被鉴定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被鉴定人父亲申请宣告被鉴定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法院委托我所对其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一)精神检查:被鉴定人由其哥哥陪同下自行步入鉴定室,在指定位置就坐。意识清晰,定向力完整,接触时问话能答,对答切题,言语连贯,能够叙述个人一般情况,如姓名、年龄、文化程度、工作经历等。交谈中注意力集中,无回避对视及夸大症状的表现。能大致叙述自身病史,称自己“在泉州三院住院过,很早了。2006年的时候,读书脑袋异常,中专没读完,诊断精神分裂症”,发病时表现“睡不着,打游戏,觉得同学欺骗,自言自语,总感觉有人要欺骗我,是我自己想的,实际上没有,也感到有人要害我”,“感觉有人议论,就是自己感觉,有幻听,当时旁边没人,但是听到有人议论我,说我坏话”,“住院住了几个月,后面就恢复正常了”,吃了很多药,有“氯氮平、利培酮、奥氮平”,“2008年有发作过,因为自己停药”,最后一次发作“是前段时间,2018年7月份有去住院,当时觉得脑袋乱乱的”,“感觉一直有人要害我,害怕,还有幻听”,经治疗后“7月底出院,有坚持吃药”,现在“病好一些了”,“药还是要吃”。未发现目前存在明显的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情绪平稳,情感表现基本协调。未见自语自笑,未见怪异动作及行为。能了解目前自身处境,能说出未来的生活计划,对于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能提出自身的看法及解决方案,称自己出院后“现在就在上班,做保安,还可以,钱够花”,“跟正常人一样,肯定要在组建家庭”,“自己的事情能处理,但可能处理的不太完美”。称此次来我所做鉴定“可能离婚要用”,“她(指其妻子)起诉到法院,起诉离婚”。能大致说出离婚的程序,“去民政局,应该要带结婚证,办离婚证”,也表示其夫妻间“没有婚后财产”。智能记忆正常。自知力大部分恢复。 (二)体格检查:神志清楚,自动体位,各系统检查未见阳性体征。 (三)心理测验及其它辅助检查 1.头颅CT平扫:未见明显异常。 2.脑电图、脑电地形图:本次脑电图及脑电地形图异常。 3.脑诱发电位:SEP(右正中神经)异常,N100轻度异常。

【分析说明】

(一)精神医学诊断分析 1. 被鉴定人约于2006年10月开始无明显诱因出现精神异常,发病时表现为眠差、多疑、乱语、凭空闻声、疑人害,行为异常等,曾在当地医院诊治,具体不详,未提供相应病历材料。2018年6月19日在泉州市第三医院住院治疗,诊断:“未分化型精神分裂症”。 2. 根据泉州市第三医院出院记录记载,被鉴定人经治疗后“情感平淡,接触被动,注意力不集中,应答切题,未引出感知觉障碍,未查及明显幻觉、妄想内容,智能一般,意志活动正常,自知力不全”。其哥哥反映被鉴定人目前“有规律服药,睡眠可;幻听、妄想基本上没有了,就眼神比较呆滞,看起来比较无精打采;没有发现有说什么异常的话;现在从事保安工作将近一个月,工作能胜任”。 3. 本次鉴定检查发现,被鉴定人意识清晰,定向力完整,对答切题,言语连贯,能够叙述个人一般情况,也能大致叙述自身病史。注意力集中,无回避对视。经反复核实,未发现目前存在明显的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情绪平稳,情感基本协调。未见自语自笑,未见怪异动作及行为。智能记忆正常。自知力大部分恢复。 4.被鉴定人无脑器质性疾病史及精神活性物质使用史,排除脑器质性疾病所致精神障碍、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无持续的情感高涨、情绪低落等表现,排除心境障碍。 综上所述,其表现符合《国际疾病分类-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ICD-10)》中“精神分裂症”[F20]的诊断标准,目前处于缓解期。 (二)民事行为能力分析 被鉴定人患有精神分裂症,目前处于缓解期,对将来有合理的计划,明白鉴定的目的及意义,能辨认自己的行为,能准确表达自己的意思,故评定其目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陈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目前处于缓解期,评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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