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姜某某与朴某某于20XX年X月XX日非婚生育一男孩姜某,因姜某某没有登记结婚,属于非婚生子。现有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XXX镇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调查报告》和委托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号:XXXX)进行亲子鉴定。2018年四月三日,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通过姜某某和姜某FTA卡采集的血斑出具津实(2018)法物鉴字第X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显示,遵循孟德尔遗传定律,联合应用可进行亲子关系鉴定,本检测系统的累积非父排除率大于0.9999,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支持被检父姜某某为孩子姜某的生物学父亲。现朴某某不知去向,儿子姜某由声明人姜某某单独抚养。姜某某声明自愿承担单独抚养儿子姜某的义务并保障儿子姜某抚养、教育、监护权利。 姜某某为本处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亲子鉴定书、调查报告,公证员对其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为其出具公证书。姜某顺利落户口提供了保障。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7)清证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姜某某,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XXX镇XXX村XX号。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姜某某于二0一八年四月十一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上签名、按手印,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姜某某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