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家住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村民蒋某某是一名双手残疾的困难群众。2015年12月底,蒋某某进城打工,被长春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招工录用,约定月工资1800元。被招录后,蒋某某每天认真本分工作。但工作一段时间后,公司毫无理由地将他解雇了。由于孩子正上小学,妻子有病,他每天靠拾废品卖钱贴补家用,导致他的家庭生活又重陷困境。蒋某某找到长春市宽城区总工会,长春市宽城区总工会把他介绍到长春市宽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因蒋某某被长春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无故解聘后无固定生活来源又身有残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因此长法律援助中心决定受理蒋某某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并指派吉林沃野律师事务所的颜南和本中心的梁瑞霞两位律师具体承办该案件。 律师首先向蒋某某详细讲解了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相关法律知识,随后耐心指导他准备与此案相关的书面材料。在收集好其与长春市某机械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及其解聘前的蒋某某收入情况证明等证据的前提下,帮助他代写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办案初期,律师通过蒋某某了解的案情是:蒋某某于2016年初开始到长春市某机械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起始时间是:从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2017年1月,长春市某机械有限公司解除了与蒋某某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理由是劳动合同到期。律师从蒋某某与长春市某机械有限公司签订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和证明蒋某某工作收入情况的工资条等证据中发现,长春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每月支付蒋某某1200到1300元工资,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1800元标准和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并且未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为蒋某某缴纳社会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倍支付赔偿金:(一)……;(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上述条款规定,律师代蒋某某向长春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提出了应当向蒋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未足额支付工资的差额9000余元的仲裁请求。 然而,在后续案件办理过程中,律师了解到:与蒋某某发生劳动争议纠纷的长春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是一家拥有工程技术20人和300多名员工的轨道客车零配件生产企业。2016年,为了享受企业在税收上的优惠政策,该公司招收了30多名身体残疾工人,蒋某某便是这些员工中的一员。掌握这一案情后,承办案件律师同长春市某机械有限公司的人事部门进行了沟通调查。原来,长春市某机械有限公司虽然与蒋某某签订了合同期限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的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但蒋某某实际工作时间是从2016年3月开始,到2017年1月31日被解雇;由于蒋某某双手有残疾,文化程度低,只能做一些清扫等简单的杂物工作,无法胜任长春市某机械有限公司繁重机械零部件加工具体岗位需要,因此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关于他的工资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问题和公司没有为他缴纳社会保险问题,实际情况是长春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是在蒋某某工作期间,每月都已为他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但该社会保险金额没有在他的工资条中体现出来,都是按期将这些金额打入了他的个人社会保险账户中;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中,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合同期满与实际不符。 了解到实际的案情后,律师分别同长春市某机械有限公司和蒋某某进行深入沟通,提出合理建议。 2017年3月26日,长春市宽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此案。在仲裁庭主持下,律师通过法律法规、政策及本案案情的深入分析,对当事人双方做耐心细致的调解,促成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当庭达成如下和解协议:长春市某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6日当天,一次性支付蒋某某经济补偿金和不足工资差额人民币7500元。
【案件点评】
法律援助办理弱势群体维权案件的重点和难点是证据收集和准备工作,以及深入客观地了解真实的案情。 本案中的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险等法律层面的相关内容,受援人因文化水平等原因很少能考虑周到,就需要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充分深入地了解劳资双方信息,详细了解案情。 该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双方争议的标的数额不大,长春市某机械有限公司与蒋某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为其缴纳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只是提前解除了蒋某某的劳动合同,且解除合同的理由不真实,也并未给予补偿。律师一方面积极维护受援人蒋某某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积极与用人单位联系沟通,迅速全面了解案情,为促使双方在开庭中顺利达成和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透过本案可以看出,通过法律援助工作,做好受援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寻求双方利益平衡点,对有效化解劳动纠纷,避免矛盾激化升级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