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马某涉嫌抢劫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马某,男,2001年7月18日生,初中文化,无业,湖北省某市人,案发前与父母居住在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2016年7月29日,马某伙同杜某经事先合谋,至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某日用品店,马某采用按住顾某某(12岁)头部的方式,伙同杜某劫得该店香烟若干,价值共计人民币1566元,随即逃离现场。在顾某某追赶过程中,杜某为阻止顾某某追赶而将其推倒在地后逃跑。2017年1月5日,马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1月4日,新吴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因马某属未成年人,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向无锡市新吴区法律援助中心发出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在了解具体案情后,新吴区法律援助中心通知马某父亲前往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并指派江苏伟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文强办理该案。 接受指派后,文律师立即联系马某父亲进行会见马某。经了解,马某属于典型的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常年在无锡工作,由祖父母照顾其日常生活和学习,案发前在老家念初中,不久前刚休学来到父母身边。父母因工作繁忙对马某疏于照顾,马某无聊之余便经常出入网吧上网。因缺少上网零用钱,与网友合谋后实施了本案被指控的抢劫行为。 文律师了解基本案情后,向马某父亲提出法律建议:向受害人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力争在审查起诉阶段由被害人出具谅解书,以达到检察院不提起公诉之目的。 征得马某父亲同意后,一方面由马某父亲联系被害人进行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争取其谅解;另一方面文律师与案件承办检察官取得联系,就马某涉嫌抢劫的法律意见进行沟通交流,认为本案中马某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建议检察机关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提出四点理由:1.马某系未成年人,实施被指控犯罪行为时不满16周岁,处于从休学后至踏足社会的过渡期,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符合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2.马某系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悔罪明显。3.马某系初犯,经过这次深刻教训辅之以良好的教育引导,其再犯的可能性小,可挽救性强。4.马某犯罪情节轻微,所获财物价值小,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 2017年11月21日,文律师正式向检察院提交了书面法律意见书,两天后,马某父亲来电告知,被害人愿意出具书面谅解书。得知这一消息后,文律师立即与承办检察官取得联系,告知马某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建议检察机关可以对马某进行询问谈话,判断其悔罪表现,同时可以委托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对马某是否适宜使用非监禁刑措施进行评估,以此综合判断马某是否适合采用附条件不起诉。检察机关采纳了以上建议,并委托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对马某进行社区影响调查评估。当地司法所经过调查走访,认为马某认罪态度较好,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日常社会表现评价较好,社会危害性较小,近亲属及所在基层组织愿意接收并配合监管,可以实行非监禁刑措施。 2017年12月30日,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认为马某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马某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12个月。

【案件点评】

本案系刑事案件中的重罪抢劫罪,因涉及到未年成人犯罪,承办律师认真负责,充分运用法律知识,促使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使得刑罚对未成年人的不良影响降到最小。此案在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都较好地贯彻了“教育、感化、挽救” 的方针,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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