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某等32位农民工与嘉峪关市雄关区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份,苏某某等32位农民工与嘉峪关市雄关区某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额数,每月15日发工资。后某有限公司因公司经营不善,自2018年4月份起8个月未支付苏某某等32位农民工工资,每名农民工工资大约在3万元到4万元不等,共计拖欠农民工工资130万元,现双方因还款期限、还款方式发生纠纷。苏某某等32位农民工在多次索要工资无果后,心理波动频起,遂到嘉峪关市某信访部门上访。信访部门接访后,随即与嘉峪关市司法行政部门对接并移交案件。2018年11月28日,司法行政部门对接后,立即按照人民调解参与信访案件化解的工作程序展开调解工作,并引导苏某某等32位农民工向嘉峪关雄关区某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社区调委会受理了该起纠纷后,调解员迅速投入纠纷化解,并对纠纷进行了细致的调查研究和认真分析核实。 调查中调解员讨论认为,如何预防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又如何助力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成为了纠纷化解必须考虑的问题,针对矛盾纠纷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鉴于解决纠纷涉及到法律专业性及实践性的特殊需要,调委会邀请了社区律师参与调解,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统筹考虑双方切身利益,逐个击破症结促进纠纷化解”的调解方案,用合法、合理、合情的方式妥善化解纠纷,最大限度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首先,确定拖欠工资数额。调解员调查后确认双方之间有劳动关系,因在整个纠纷调解中,纠纷事实是基础,确定农民工工资数额是前提条件,故调解员及时确定农民工工资数额。调解员针对农名工工资数额,通知某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出具事件涉及到的农民工工资表,与32名农民工逐一核对工资数额,并现场签字确认。对部分工资数额有异议的,通过核实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已付工资的打款凭证等证据从严审核证据,认真核实对账,最终对所有农民工工资逐一进行了确认。 其次,基于上述拖欠事实。调解员及时联系公司,并向某公司解读了相关法律规定,《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调解员告知某公司,其拖欠工资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其应当积极履行其支付工资的义务。某有限公司承认未准时支付工资的行为合法,表示公司不是不愿意支付,而确实是因未资金缺乏,目前难以再次运转,且公司所欠外债接近6000万元,马上付清拖欠农民工工资几乎是不能实现的。调解员核查相关证据,确认某公司没有作假说谎。 鉴于此,调解员坦诚布公地告诉农民工,某公司目前生产经营现状及困难,所拖欠的工资该公司一时无力全部支付。但其工资已经得到了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建议苏某某等32位农民工在调解协议中约定支付工资的日期,而后经法院进行司法确认,保障调解协议的执行力,等约定的支付工资时间到后,公司仍未支付的,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此外,调解员也告知农民工,司法确认是目前相对快捷、方便、节省成本的方式,拿到可执行法律文书后,其避免了诉讼纠葛,并给公司资金周转提供一定时间,间接促进执行。 第三,解决双方后顾之忧。调解员了解到,农民工还疑虑“若约定的付款日期届满公司仍未付款,而可执行法律文书不奏效该怎么办?”为了打消农民工疑虑,让农民工实实在在地相信调解工作,结合当前实际,调解员积极与律师、某公司商议,最终该公司愿意提供抵押物和已到期债权作为付款担保,若超过约定付款日期仍未付款,则公司愿意以担保财产抵偿,公司提供的财产担保,农民工可以申请法院查封。 调解员针对农民工迫切的讨薪需要,统筹考虑双方切身利益,逐个击破纠纷症结所在,连续组织调解4个小时,双方初步达成统一意见。调解员立刻准备证据材料,协调沟通法院开始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确认,与此同时,32位农民工将嘉峪关某有限公司价值130万元设备和已到期债权申请法院保全,以备后续执行。32位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通过司法确认程序最终得以圆满解决。

【调解结果】

经嘉峪关市某社区调委会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某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5前一次性支付苏某某等32位农民工工资130万元。 2.某有限公司如在约定时间内不能支付拖欠工资,则由农民工申请法院对保全财产进行拍卖。

【案例点评】

本案例中,调解员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为农民工解决了现实困难,也为今后做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调解工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一是调解过程中要仔细调查研究。认真分析纠纷原委,找到问题症结,从问题的关键切入,从他们的所思所盼中耐心和当事人协商解决办法。 二是情理和法理相结合,调解过程中稳重求变。根据双方纠纷争议焦点和纠纷解决折中点,以案释法,并结合情理给双方退让的余地,提出合理的调解方案,为进一步解决纠纷做好铺垫。 三是调解周到热心。在调解中给双方当事人心里亲近感,用当事人能够接受的语气、态度、方式真诚沟通,让当事人能够感觉到调解员是真心为他们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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