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郭某,男,1989年生,湖北省黄石人,初中文化程度。2015年8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5年9月投入监狱服刑。2017年8月因殴打他犯被严管集训十五天并受到警告处分,因无悔改表现,拒不认错被延期集训一个月。2018年2月,因辱骂民警被严管集训一个月并受到警告处分,同时被调其他监区服刑。郭某因不服从监狱调动,被两次延期严管集训一个月,直至2018年4月28日解除严管集训到二监区服刑。纵观郭某平时表现以及两次受到处分,结合其案由,可以看出:郭某为人固执、武断,争强好胜,胆大敢为,迷信暴力,抗拒改造,被监区认定为危险犯,危险性质为行凶和袭警。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一、犯因分析 (一)成长过程:郭某出生在黄石市一个普通家庭,家庭结构完整,其是家中独子,但父亲的那种犯错就打骂,缺乏思想教育与沟通的粗暴教育方式给郭某的童年生活留下了阴影,使得郭某性格孤僻、内向。父母由于要维持生计,都在外工作,从而忽略了对孩子成长教育和行为养成,使得郭某养成了抽烟、沉迷网络的恶习,并逐渐在父亲的打骂中有了暴力倾向,常与他人发生争执,喜欢打架斗殴。 (二)社会经历:十七岁初中毕业后,郭某辍学不再读书,开始跟着一些狐朋狗友在社会上鬼混,终日沉迷于网络游戏。此后因特别喜爱游戏里的刀具,遂购买了一把造型精美的匕首,长期随身携带,后在KTV里与他人发生争执,用匕首将他人捅伤致死而锒铛入狱。曾于2011年12月30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二、入监改造表现 郭某于2015年9月入监服刑改造后,面对漫漫刑期,远离家人的关怀,思想包袱较重,常常焦虑不安,情绪不稳定,沉默寡言,不愿意与他犯交往。思想消极,多次与他犯发生肢体冲突,殴打他犯,并拒绝参与任何劳动,民警反复对其进行思想教育,一直得不到有效改善。分管民警通过多次与其个别谈话,逐步了解到了他长期处于内向消极状态的原因及想法。 (一)对法律观念的淡薄 由于只有初中文化,法律常识匮乏,对法律置若罔闻。性格上虽不主动惹事,但不怕事,受不得委屈吃不得亏,常不计后果报复。 (二)家庭原因 郭某是家中独子,父母由于工作关系,对郭某缺乏管教与交流,再加上教育方式简单粗暴,往往一打了之,使得郭某变得内向自卑,并有严重暴力倾向,一旦遇事,冲动易怒,暴力相加。 (三)自身原因 郭某爱动脑子,好钻研,思维灵活,反应敏捷,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家庭经济状况较好,但家人疏于管教,导致他过早沉迷网络,崇尚和迷信暴力,当受委屈和挑衅时,气量小,睚眦必报且“认死理”不易屈服。 三、心理行为表现 心理测试结果:焦虑感强,暴力倾向明显,有较强的自卑感,自信心不足,情绪起伏易变,容易波动,对人对事缺乏信心,人格趋于内向,城府较深,不太合群也不太随和。为人刚愎自用,固执己见,有较强暴力倾向。与人冲突轻易不退让,气量小,迷信暴力。 四、教育矫治的难点 (一)认知因素:由于郭某对法律常识缺乏基本认识,一直认为自己判罚过重,刑期过长,改造没有出路。因此,在教育郭某过程中要更加的耐心和细致,为其补充法律知识并通过相关案例深入浅出地引导郭某认识自身问题。 (二)性格因素:由于家庭环境影响,父母教育方式简单粗暴,打骂为主,缺乏主动沟通交流,缺乏基本道德观念养成教育,从而导致郭某性格偏执,自卑内向,情绪起伏易变,暴力倾向明显。因此,在教育过程中,可以感受到郭某表现出的强烈的情绪抵触和行为抵触,同时郁郁寡欢,对一切人和事提不起兴趣。 (三)心理因素:性格偏执,冲动易怒,自我控制能力较弱,对自己认定的想法比较执拗,同时又容易被即时环境影响而产生冲动和鲁莽的行为,不计后果。 五、矫治方案 鉴于以上分析,并结合郭某的现实改造表现,民警决定对症下药,制定详细的矫治方案,让郭某尽快放下思想包袱,增强对未来生活的信心,早日认罪悔罪并投入到正常的改造中去。 (一)加强法制教育,激励高自考,努力进行人格重塑 针对郭某聪明,有较强学习能力和理解力的特点,除普法教育让其认罪悔罪外,结合当下“计分考核”条例,鼓励其积极参加高自考。一是占领业余时间,自我充实和充电;二是陶冶情操,重塑自我;三是弥补劳动改造不足,早日呈减、早日新生。 (二)加强教育管理,及时疏导 针对郭某固执已见、偏激,不太易屈服且解决问题迷信暴力的特点,一是甑选冷静、有一定头脑的罪犯对其包夹,对包夹人员强调“冷处理”和及时报告要求;二是原则面前惩戒不手软。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及时化“堵”,体现“严”即“爱”;三是在原则范围之内,结合郭某实际,适当倾斜,及时排难,使郭某没有抛弃之感;四是善于挖掘郭某优点,予以肯定和鞭策。 (三)做好心理矫治和阶段评估 矫治过程中,对郭某不断进行反复、个性化和针对性的教育,在教育过程中做到耐心,恒心和细心,了解其每一阶段的思想动态与心理变化,及时做好情绪疏导和行为管控工作。梳理分析郭某违规违纪的类型、目的、形式、影响、后果,针对性地开展管理与教育,将每一过程作为一个单体小项目思考,阶段性进行教育管理效果的评估,适时调整对其教育管理策略。 六、预期矫治目标 (一)加强守规守纪意识,减少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努力增强其自我控制能力和行为规范意识,多关心其生活劳动情况以及心理情感方面的需求,在规定范围内满足其合理要求,增加其积极面对生活的勇气和积极改造的信心。 (二)法律意识得到加强。知晓基本法律常识和道德行为规范,认真认罪悔罪,自我反省,心理防御建设和自我情绪调节能力得到提升。
【教育改造成效】
经过民警近一年的教育矫治,对郭某进行一系列的持续性教育转化活动的实施,目前,郭某思想状态稳定,心理健康程度较好,能够积极主动向民警汇报自身思想动态,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主动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与犯群关系处理良好,劳动积极性高,没有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并已多次获得监区物质奖励,他表示对未来的改造生活充满信心。对郭某的教育转化效果良好。 (一)增强了法律和规矩意识,学会了“冷处理”和“退一步”。2021年2月在他犯先动手的情况下,郭某能克制情绪,未动手还击。 (二)增强了自信心。郭某逐渐走出自我,学会与人相处,特别是改造信心大增,2020年6月至2021年1月已获得三个表扬,拟呈报减刑。 (三)增强了“角色”意识。郭某在改造、生产方面除由原来的讲条件变为服从安排外,在其他罪犯需要帮助时主动补位。 通过这个案例,民警深刻体会到:教育如果只是空洞的讲道理或谈政策,只能得到罪犯表面上的服从,并不能真正地让其转变态度,心服口服。要想达到预期的教育效果,就必须通过亲情感化和普法教育等多种手段,了解罪犯真实的想法,站在罪犯的立场上,从他们的角度来看问题,分析问题。教育罪犯就是要去帮助他们更清楚地看待问题,接受问题,并进一步做出理智的选择,这样的教育方式,罪犯才更容易接受,态度和观念转变起来才能更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