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对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13日11时左右,王某在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田各庄村内,因琐事与冯某发生争执,王某用拳头击打冯某头部致其倒地受伤。随后王某拨打电话报警。2020年1月4日,王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王某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26日,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故意伤害罪移送审查起诉。 2020年10月20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据《关于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工作规定》第十条之规定,通知房山区法律援助中心为王某指派援助律师,房山区法律援助中心于当日指派北京隗有宝律师事务所张雷律师,为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到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查阅卷宗,在了解初步案情后,约王某到律师事务所进行谈话。律师和王某再次确认了案件情况,对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量刑等规定作了解释,对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等名词作了阐述。经过交谈,王某认为自己很冤枉,没有伤害的故意。律师和王某交流了辩护方向并进行了风险告知。 经过查阅法律规定,结合案件事实,承办人向检察院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 一是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首先,根据犯罪嫌疑人王某的供述以及证人张某、于某的陈述可以看出,王某和被害人冯某在没有言语冲突以及肢体接触的前提下,冯某便拿着铁棍和减震器殴打王某的头部以及腰部并造成王某受伤。冯某被他人拉开回到屋中之后又再次冲出,在被他人拦阻的情况下仍然用手抓、打王某的面部、头部。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冲突发生的具体原因。该点关系到王某对案件的发生有没有过错。其次,当冯某对王某殴打时,王某气急便打了冯某一拳致其倒地,在冯某倒地后王某并没有再继续实施其它的侵害行为。但针对此一情节,王某的供述、冯某的陈述以及证人证言相互冲突。 二是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根据现有的在案证据,王某的行为是故意伤害罪还是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成立正当防卫,应当同时符合起因、时间、限度等几个条件。就本案而言,根据犯罪嫌疑人王某的供述以及证人张某、于某的陈述可以看出。王某和冯某在没有言语冲突以及肢体接触的前提下,冯某便拿着铁棍和减震器打击王某的头部以及腰部等致命部位,并造成王某受伤。可见冯某下手凶狠,其目的就是为了造成王某伤害。而此时王某并没有还手,而是在冯某被他人拉开后,选择了报警。可见王某一直在忍让,没有使冲突升级的过错。冯某被他人拉开,回到屋中之后又再次冲出,在被他人拦阻的情况下,仍然能够用手抓、打王某的面部、头部,此时冯某仍有对王某伤害的故意。冯某两次殴打王某,而且第一次还使用了铁棍和减震器。在冯某有如此伤害王某的前提下,不排除冯某有再次持械对王某进行伤害的可能性。在王某努力避免冲突且冯某仍继续侵害的情况下,王某为了使自己不再继续受到不法伤害,进而还击打了冯某一拳,且在冯某倒地后并没有再继续实施其他侵害行为。可见王某仅有正当防卫的意图,而没有故意伤害的主观。 三是本案不属于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必须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王某采取的反击方式和强度与冯某的行为没有相差太过悬殊,也没有明显过激,基本相当。因此,王某的行为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而本案中王某仅是轻伤。 检察院于2020年8月11日、10月23日,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2020年12月18日,检察院仍然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做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点评】

本案中,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积极履行辩护职能,开展阅卷和会见工作,在此基础上,认真分析案件找出争议焦点,提出了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辩护意见。最终案件经两次补充侦查后,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对受援人不起诉的决定,不仅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也肯定了援助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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