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融媒体中心落实媒体公益普法责任 打好疫情防控普法“宣传战”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2020年2月7日至24日疫情期间,北京市平谷区融媒体中心《警法在线》栏目切实落实媒体公益普法责任,发挥主流媒体的责任与担当,共制作疫情防控系列访谈节目6期,对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工作进行多角度、多侧面报到,重点加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情防控典型案例、司法部门联防联控、勇战役情光荣事迹等内容的宣传,引导全社会统一思想、积极行动,共同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一是开设《疫情防控法律问题解读》。由律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公民的义务、医疗机构可以采取的措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采取的措施以及当地政府可以采取的措施等方面内容进行深入解读。二是拍摄《以案普法——疫情防控典型案例》两期。针对全国各地出现的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疫情防控工作,编造虚假新冠肺炎疫情在网上散布,生产伪劣口罩并假冒他人商标进行销售,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等违法犯罪行为,由检察官进行以案说法,警示广大群众增强法治意识,遵守疫情防控规定。

【重点宣传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公民的义务有哪些? 除了普通守法、遵守相关规定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还规定了如下三条义务: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条还规定了,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 (二)在疫情控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医疗机构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控制传染病呢?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1月20日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2)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3)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三)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仅仅依靠局部地区的人员、物资等已不能适应控制疫情的需要,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四)在疫情控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对于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五)在疫情防控中,有个别人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这样的行为将受到怎样的处罚呢?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六)在疫情防控中,有的人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疫情防控工作,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 这种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例如,张某年前从湖北返乡回家过年,当地派出所民警去张某家开展疫情防控宣传劝解工作时,张某拒不配合,多次对民警进行辱骂,持菜刀将民警赶出家门、追砍民警,后被民警当场制服。 张某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职务,却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涉嫌犯妨害公务罪,最高可判刑三年。 (七)编造虚假新冠肺炎疫情在网上散布的行为触犯了哪些法律? 这种行为可构成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近日,网民关某发帖称,自己已经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前往人员密集场所,意图传染给他人。警方将关某抓获后发现,关某未感染病毒,身体健康。关某是出于恶作剧心态编造散布了虚假信息。目前,关某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关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编造与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并在网上故意传播,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涉嫌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最高可判刑十五年。 (八)在疫情防控中,有的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出售防疫口罩等医疗物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他们是否涉嫌构成诈骗罪? 他们的行为涉嫌构成诈骗罪。近日,刘某在QQ群发布消息,称“大量存货口罩,有需要的老板欢迎咨询”,有网友咨询便自称有大量N95型号口罩,可批发出货。其通过网络虚假销售口罩诈骗6单,合计7311元。现刘某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刘某趁疫情形势严峻、群众对口罩等防护用品需求量大的情形,以出售口罩为名,行诈骗财产之实,其行为涉嫌构成诈骗罪。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紧跟疫情防控形势拍摄两档节目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平谷区融媒体中心强化政治担当,为正确引导舆论,制作了两档共6期的疫情防控系列节目。一是开设《疫情防控法律问题解读》节目。根据疫情发展不同阶段和防控要求,邀请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深入解读传染病防治法,积极宣传依法防控,为广大群众答疑解惑,引导市民配合、遵守疫情防控规定。二是录制《以案普法——疫情防控典型案例》节目。随着疫情发展,全国各地出现了一些破坏防疫设施、不遵守隔离政策等案例。区融媒体中心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进行收集整理,邀请检察官以案释法,对广大社会公众起到教育和警示作用。 (二)创新运用“非接触式”访谈方法 鉴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面对面、接触式采访有困难,区融媒体中心创新性地运用了非接触式的访谈方式,即先用手机、小型摄像机等进行拍摄,再用互联网传递图像信息,与演播室的主持人进行连线。节目形式简洁,内容丰富,及时有效地把疫情防控政策和法律知识传递出去。在此期间,《警法在线》栏目还打破常规,由周播节目变为三天播出一期,并在“平谷官话”“幸福平谷”“警法在线”等微信平台及政法单位公众号同时发布,形成高密度、线上线下、集群集束传播效果,为平谷区“零感染”做出了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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