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吴某某,男,1990年6月17日出生,贵州省习水县人,小学文化,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8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起止为2019年1月4日起至2023年1月3日止。2019年12月17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该犯系累犯。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吴某某于2020年8月15日被贵州省新康医院诊断为肝癌,8月17日,经二监区申请、刑罚执行科审查、分管监狱领导批准,忠庄监狱委托贵州省司法警察医院对该犯作病情诊断。 8月20日贵州省司法警察医院作出贵司警医[2020]ZD第136号《病情诊断书》,认定罪犯吴某某患:1、原发性肝癌并肝内多发转移 腹膜后淋巴结转移 门静脉癌栓形成 腹腔积液;2、肝囊癌?(转移性),目前病情危重,短期内有生命危险。该犯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因此监狱决定按紧急程序对罪犯吴某某启动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8月21日,监狱危险性评估小组对罪犯吴某某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综合评估,认为该犯虽然入监以来服刑时间短,但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等入监教育,服从管理,总体改造表现正常,加之当前病情严重,故预测该犯暂予监外执行后无社会危险性。 8月22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对保证人吴某军(罪犯吴某某之兄)进行资格审查,认为吴某军符合保证人资格,能履行保证人义务,确定其为罪犯吴某某的保证人。 8月23日,监狱考虑到该犯病情紧急,安排民警将案件材料送往习水县司法局,并于当日收到该局回函:同意将罪犯吴某某纳入社区矫正。 8月23日,二监区一分区民警集体对罪犯吴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了研究,建议对罪犯吴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同日,二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对该案进行研究,同意分监区意见。监区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于当日召开科务会对罪犯吴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审查,建议对罪犯吴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同时进一步核实了该犯暂予监外执行后的居住地为:贵州省习水县某乡某组。 8月24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对罪犯吴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研究,建议对罪犯吴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同日,监狱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8月25日,监狱收到检察院回复:同意对罪犯提请吴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8月26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吴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了审议,认为罪犯吴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同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于同日将案件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由生活卫生处、刑罚执行处按紧急程序审核,经局领导审批后, 于2020年8月26日批准罪犯吴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同日,监狱在狱内进行了公告。8月27日,忠庄监狱将罪犯吴某某及相关法律文书交付贵州省习水县司法局,同时,监狱将交付证明等送达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并将相关法律文书分别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习水县公安局、检察院邮寄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