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张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认购该公司某在建小区内的商品房一套,从图纸上看,该房位于小区规划的大门附近。房屋购买的各项手续办妥后不久,张某即开始偿还房贷。2022年,商品房交付前,张某发现小区大门位置发生变更,距自己所购房屋楼栋的位置较远。张某认为开发商擅自改变规划,对其所购房屋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2022年9月16日,张某向重庆市秀山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通过诉讼的方式向开发商追究违约责任。该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后,决定不予法律援助。同时,当日值班的律师为张某耐心解答了法律咨询,提出了专业的法律建议,告知了正确的维权途径和诉讼程序。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张某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系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而该事项不属于重庆市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三)请求发放抚恤金;(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请求保护劳动权益的;(六)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八)交通事故、医疗纠纷、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产品质量责任事故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赔偿的;(九)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十)国家和本市规定因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 张某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系购房合同纠纷,该事项不属于重庆市法律援助事项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