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珠海市横琴新区张某等11人先后受雇于王某,在某项目从事电工消防工作。工作期间,由于王某未按时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导致11名工人不满,双方先后多次就工人工资事宜进行协商,但无果。7月某日,张某等11名工人前来横琴新区法律服务中心反映此事,希望珠海市某镇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对此劳资纠纷进行调解。某镇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通过电话联系王某,在征求各方同意后,受理了此纠纷,并指派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受理当日,张某等11名工人前来调委会,诉说自己在某项目辛苦工作但无法得到应得工资的苦恼,埋怨包工头王某目无法律。调解员倾听工人们的心声后,先是表示工人辛苦工作的血汗钱是必须受到保护的,无论是谁都不得无故克扣和拖欠。在稳定工人情绪后,调解员就《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工人进行普法,就里面工人的权利义务进行阐述,并告知工人维权要合理合法。 在得知工人的诉求后,调解员联系工程专业分包某公司财务主管卓某及包工头王某前来调委会进行调解。在各方到来后,为了避免各方发生冲突,调解员先行与王某、卓某在另一间调解室进行协商。在交谈过程中了解到今年建筑领域因为疫情影响,加上工程进度问题,某项目业主没有及时将工程款支付给总承包方,导致总承包方没有按时将工程款支付给专业分包公司,工人没有拿到应得的工资。在对此境况表示理解的前提下,调解员对王某及卓某就《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进行简单讲解,对建筑领域承包各方的责任和法律后果进行全面阐述,明确本案中各方的法律责任。王某及卓某表示可以尽全力支付工人工资,但需要工程总承包方给予承诺,希望调委会出面与工程总承包方沟通,确认专业分包工程款何时可以到账。在了解包工头及专业分包公司的需求后,调解员联系工程总承包方项目经理,其陈述此前已经了解此事,也表示对工人有所亏欠,但由于工程进度问题确实无法及时处理,不过目前工程款已经向总公司进行申请,预计7月下旬某日前会将工程款支付给专业分包公司,然后会对款项进行监督,保证工人及时拿到属于自己的工资。 在得知工程款下发问题不大后,调解员让专业分包公司卓某及包工头王某离开调解室,并让工人进入调解室洽谈。考虑到双方都不容易,但为了防止工人情绪再度高涨,调解员站在工人的角度,对其处境表示理解,并引导工人也理解总承包方、分包方和包工头的难处。工人也表示不想闹事,但毕竟辛苦工作几个月,中途只拿了一小部分报酬,家里的生活开销也需要他们的工资去支撑。在充分了解情况后,调解员提出初步可行的方案:调解当日向每个工人支付2000元作为最近几天救急用的伙食费、生活费,剩下的工人分3笔进行支付,每笔支付1/3直到付清。工人一开始拒绝,表示不再信任对方。调解员见状,称总承包方、分包公司和王某确实做得不够好,但是因疫情影响有可原谅之处,而且有调委会的见证,必定会将工人工资处理好.如果实在担心,调委会将会出具《人民调解协议》,协议具有效力。如果对方没有在约定时间支付工人可以到法院起诉。工人这才同意接受调解员提出的初步方案。 与工人达成一致意见后,调解员让工人离开调解室,并让卓某及王某进来进行洽谈。调解员称疫情期间确实比较特殊,大家都不容易,但是既然工程总承包方已经承诺,7月下旬某日前必定会将工程款下发,那就问题不大,工人工资肯定能够如期解决。包工头王某表示,自己愿意当场给工人每人3000元工资,剩余分2笔支付,每笔支付50%,直至结清,但需要专业分包公司给予按时支付工程款的承诺,专业分包公司卓某表示可以。紧接着,调解员要求王某和卓某,明确分期支付工人工资的时间和具体金额。 调解员根据双方的意思表示,最终确定了调解方案,双方表示同意。为了确保双方对工资数额无误,调解员还特别要求包工头王某当场制作11名工人工资表,并现场由工人签字确认。
【调解结果】
纠纷双方在调解员协调下,共同在调委会签署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如下: 1.王某于当晚给11名来访工人每人支付3000元; 2.剩余款由王某分两笔进行支付,第一笔于7月某日前支付,第二笔于2020年8月某日前支付,支付数额均为双方确认工资额的50%。
【案例点评】
今年受疫情影响,加之建筑领域存在管理混乱的问题,导致一些项目工程款下发晚于平时,最终导致工人未能及时拿到应得的工资。2020年5月起实施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虽然明确规定必须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但仍然存在部分项目拖欠工人工资情况。在本案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尊重法律,兼顾人情,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对工人和总承包方、分包公司和包工头分别进行劝导。同时,做到不偏不倚、坦诚相待,试探矛盾双方能承受的能力限度,并由此主动提出解决方案供矛盾双方参考,使得双方尽可能都满意,进而成功化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