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张某某,男,1976年4月11日出生,北京市人,大学文化,住北京市海淀区。因犯猥亵儿童罪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9日以(2014)海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3年12月26日起至2021年12月25日止。2015年2月27日调入北京市良乡监狱五监区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0日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2月26日起至2020年12月25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一)提前审查减刑条件 1.服刑期间现实改造表现: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2.奖惩情况:该犯共获得两个表扬奖励。无处分。 3.再次减刑间隔期: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日期为2016年12月20日,再次减刑间隔应一年以上。 4.经调查,未发现该犯存在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调动、岗位安排、计分考核、评定奖励、减刑假释机会的问题。 (二)启动减刑提请程序 经监区办案警察对罪犯张某某减刑各项条件初步审查完毕后,2018年1月16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北京市良乡监狱五监区召开监区提请减刑假释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张某某提请减刑案。经集体评议,该犯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日期为2016年12月20日,再次减刑间隔在一年以上,符合再次减刑提请的条件。 另经查:未发现该犯存在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调动、岗位安排、计分考核、评定奖励、减刑假释机会的问题。 因此,经监区集体研究,认为罪犯张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提请对罪犯张某某减刑九个月。 (三)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监区会议后,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张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议。 (四)监狱评审会评审及公示 2018年1月23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做出同意提请罪犯张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及家属等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五)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驻监检察室征求意见。驻监检察室审查该犯案卷材料后,提出对该犯的建议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的书面意见。其认为:“该犯本次犯罪是在教室内当众对小学生实施猥亵,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该犯作为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民教师,本应传道授业解惑,但其公然违背法律和职业道德,犯罪手段恶劣,对受害人身心造成的伤害难以估量,应从严掌握,建议减刑八个月。”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驻监检察室提出的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六)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2018年2月9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张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罪犯张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对驻监检察室提出的对该犯从严减刑的意见,予以采纳,做出建议对罪犯张某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北京市刑事执行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3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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