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某日,魏甲、魏乙找到所在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请求调解魏甲、魏乙、魏丙赡养魏某及房屋财产分割一事。魏某,男,87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居民,自2010年以来,常年有病,生活不能自理。魏某所在的村庄未拆迁之前,魏某三个儿子魏甲、魏乙、魏丙相处融洽,考虑到父亲年迈,他们轮流照看魏某。但随着2013年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机场二期工程建设开始启动,这种局面被打破。魏某所在村属于拆迁安置范围,拆迁时魏某夫妇跟随三儿子魏丙生活,按上级拆迁安置政策,魏某夫妇分得120平方米回迁房,回迁房款96000元从三儿子魏丙宅基地补偿款中扣除,魏某夫妇回迁房按当地农村习俗由三儿子魏丙继承,魏某妻子去世后,魏某的养老费、过渡安置费由三子魏丙代为保管,生活起居由三儿子魏丙负责。看到魏某的120平方米回迁房分到了三弟魏丙的名下,魏甲、魏乙心态失衡,于是二人找到调委会请求调解。
【调解过程】
鉴于这起案件涉及赡养问题和房屋财产分割,调委会及时指派人民调解员、村居法律顾问对魏甲、魏乙、魏丙赡养老人及房屋财产分割一案进行调解。2021年6月某日上午,调解员和村居法律顾问来到魏某家中,把魏甲、魏乙、魏丙及邻居等相关人员召集到一起进行调解。采用“背对背”调解方法,调解员分别对相关人员进行了问询调查,经调查厘清了事情的来龙去脉。魏甲、魏乙、魏丙之前相处融洽,魏某的回迁房分配是兄弟三人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魏甲、魏乙要求均分老人房产,魏丙认为2016年以前是自己在照顾魏某,回迁款是扣自己的宅基地款,平时付出最多,如果平分房产对其不公平。另外如果把魏某的养老费、过渡费都均分,老人生病,无钱照料,老人的钱款也不能分。 在得知各自的诉求后,调解员把魏甲、魏乙、魏丙叫到一起。魏甲认为父母的回迁房应该平分,虽然父亲生活不能自理,但他愿意赡养魏某。魏乙同意魏甲意见。魏丙同意兄弟三人轮流赡养魏某,但坚决不同意平分魏某的回迁房。现场气氛比较紧张,双方争执不下,调解员看到这种情况,加之时间已经接近凌晨,决定暂停调解,择日再调。 2021年6月某日,调委会再次就魏甲、魏乙、魏丙赡养魏某及房产分割一事在社区调解室进行调解。这一次调解员转变了工作思路,首先让村居法律顾问向他们讲解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知识。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规定:“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是每个人应尽的义务。调解员说,在拆迁前和睦的家庭,若因父母的房子分配问题让兄弟间产生隔阂,这是得不偿失。调解员的一席话让现场的气氛得以缓和。 看到魏甲、魏乙、魏丙都安静下来,调解员趁热打铁,告知其不赡养父母的法律后果。《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听完赡养方面的法律规定,魏甲表示愿意接受调解,愿意赡养父母。魏乙也表示房子、钱财是身外之物,同意赡养父母。魏丙看到魏甲、魏乙做出让步,态度也缓和下来。 看到魏甲、魏乙、魏丙都有积极赡养父母的良好意愿,根据公平、公正的调解原则,结合魏丙前几年对父母的付出及魏某的回迁款都从魏丙宅基地补偿款扣除的实际情况,调解员采纳各方面意见最终促成三方和解,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魏某赡养协议。
【调解结果】
各方经调解协商一致,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1.魏甲、魏乙、魏丙按月轮流照顾老人,每次轮流一个月,先从魏甲开始。 2.考虑到魏甲、魏乙、魏丙经济情况,魏某生病看病费用超过500元,由三人平均分摊。 3.魏某过渡费方面,由魏某自己支配,其他人无权支配。 4.魏某后事问题,在谁家病故,就在谁家办理后事,其办事所花费用由魏甲、魏乙、魏丙平均分摊。 5.房产分割方面,魏丙继承60平方米,魏甲、魏乙共同继承60平方米,每人30平方米。 6.魏甲、魏乙每人向魏丙交付前期由魏丙垫付的回迁房款24000元,共计48000元。 至此,这起纠纷得以圆满解决。6月某日,调解员到魏甲、魏乙、魏丙家中回访,均对调解结果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中,魏甲、魏乙、魏丙都有赡养父母的良好意愿,他们发生矛盾的爆发点在于父母房屋拆迁后回迁房的继承分配问题。鉴于魏某2016年之前一直跟魏丙生活,魏丙对父母赡养付出确实比两位哥哥多,如果平均分摊,则对魏丙明显不公平。调解员发挥熟悉村情民情的特点,以情介入,随后发挥村居法律顾问的专业性,以案释法。在调解员和村居法律顾问的见证下,魏甲、魏乙、魏丙签订赡养老人及老人房屋分割协议。此次调解既解决了魏某的后顾之忧,又解开了兄弟之间的隔阂,起到了弘扬家庭美德和维护法律尊严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