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王某在自家居住的小区内散步,偶遇隔壁单元的陈某。陈某当时正牵着自家养的松狮散步。王某与陈某较熟,跟松狮也熟,也时常逗玩松狮。于是,王某上前逗玩松狮,不想松狮猛扑上来,在王某大腿内侧咬了一口。王某事后到防疫站清理伤口、打针等花费500多元,为此,王某向陈某索赔,陈某以王某故意逗弄松狮,自身存在过错为由,拒绝支付。王某无奈找到一二四团司法所,请求一二四团司法所给予调解解决。
【调查与处理】
一二四团司法所接到王某的申请后,立即与陈某取的联系,也同意调解解决。司法所工作人员同王某、陈某一起到案发现场,王某认为陈某作为烈性犬——狼犬的主人,不管其是否尽到认真负责饲养的责任,在烈性狗咬人的事实发生后,都应当承担责任。而陈某认为王某虽然王某曾多次都玩过松狮没有受到伤害,但明知松狮为烈性犬还故意逗玩,“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的道理。顾认为主要责任在于王某。经司法所干警多次沟通,也给王某、程某在侵权责任法方面解答了相关法律知识,最终陈某同意赔付王某500元,达成了调解协议。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款做如此规定的出发点是,有鉴于某些动物所具有的特殊危险性,因此,此类动物的饲养人员或管理人员,应当承担更为重大的责任风险。 《侵权责任法》将所饲养的动物按危险性分为普通动物和危险动物。对于普通动物,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因此,在普通动物伤人时,若被侵权人存在着故意或重大过失(过失须得重大)两种过错时,饲养人可以不承担责任。而对于危险动物则在上述第八十条中规定,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过错大小,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须担责,不得以被害人存在过错作为不承担责任的抗辩事由。此时,若被害人有过错,根据同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规定,可以成为减轻饲养人损害责任承担的依据之一,然而并不影响饲养人或管理人成为侵权责任主体,饲养人或管理人在危险动物侵权行为发生之时起,就已必然成为了侵权责任主体。只有在对危险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侵权责任主体确定的基础上,再视被侵权人过错程度来考虑是否减轻部分饲养人或管理人之责任。 上述案件中的松狮为大型犬,属于危险动物,不适宜在小区中放开饲养。而陈某在明知松狮为危险的烈性犬时,仍在居民众多的小区内放开饲养,本案应当适用《侵权责任》第八十条,在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饲养人陈某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近年来,狗咬伤人的事件时有发生,可是往往咬了白咬,无辜被狗咬伤者不是找不到养狗主人,即使找到了最多赔偿个医疗费,使被咬者所受的巨大伤害无法弥补。在“狗咬人主人不犯法”的长期惯例下,人们对养狗往往抱着不负责任的态度,根本不把养狗管理规定放在眼里。有的不依法办理养狗证,平时也不加强对养狗的管理,导致狗患频发,使我国成为狂犬病发生率最高的国家之一。 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对人的生命的敬畏和呵护,是法治的底线。狗咬伤或咬死人只是承担点医疗费或象征性给点补偿,这是不合理的。作为养狗主人,是第一责任人,看好自家狗,防止狗伤人这是最基本的法制义务和责任。狗咬伤人、甚至咬死人,就是狗主人的失职,因此造成对他人的人身伤害,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人有养狗的权利,但更有看管好所养动物的法律义务。狗主人失职,导致狗或动物伤人理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这在《刑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也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