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肖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肖某,初中文化,1972年7月1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鸡西市,2013年3月16日因贩卖毒品罪,被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11年9月22日起至2019年9月21日止,于2012年4月27日入鸡西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2017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鸡西监狱一监区X监区集体评议研究罪犯肖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肖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肖某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在服刑改造期间曾因私藏手机被给予禁闭处罚,后经教育能够痛改前非,悔过自新,决心用积极的改造表现来回报。2014年10月28日,检举监狱外他人违法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获得立功奖励一次;又于2015年6月5日,揭发监内罪犯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获得记功奖励一次;罪犯肖某累计3092分,兑换四个表扬,一次物资奖励,结余积分92分,其中当年累计积分1017分,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肖某提请减刑一年。 2017年10月18日,一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7年11月6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肖某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肖某减刑建议适当,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7年11月7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肖某减刑一年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自2017年11月7日起至2017年11月13日止。公示期间,没有任何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进行备案审查。经省局刑罚执行处备案审查,于2017年11月17日作出同意提请罪犯肖某减刑的备案意见,同时在监狱内公示七个工作日。 2017年12月4日,鸡西市鸡台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对罪犯肖某减刑案件暂无异议”的检察意见。 2017年12月4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肖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肖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肖某减刑一年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12月25日,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肖某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肖某减刑的建议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罪犯肖某予以裁定减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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