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会宁县新塬乡实施了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为贫困群众每户在县城集中安置点分配住房一套,同时收回原居住地的宅基地使用权。所分配的安置房产权属于贫困户全家共有,面积依据人口决定。阮某全家分到安置房一套,房屋产权申报在户主阮某丈夫名下,后阮某丈夫因病去世,阮某欲办理遗产公证。阮某表示如果将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其名下,公公、婆婆将会不愿意,有可能引发家庭矛盾,但不动产登记证上又不可能写上所有家庭成员。 受理公证申请后,公证人员及时向会宁县易地搬迁办公室咨询政策,同阮某及其公公、婆婆深入沟通、协商,并按照法、理、情兼顾的思路提出解决建议,即阮某及其公公、婆婆共同发表声明书,将房屋产权登记在阮某未成年的儿子邹某某名下。该建议得到阮某全家认同认可,在阮某及其公公、婆婆发表声明书后,会宁县公证中心遂出具公证书,公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阮某某名下。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会公内字第XX号 申请人:邹某,男,一九四一年三月二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XX,住址甘肃省会宁县XX乡XX村XX社。 南某,女,一九四二年五月八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XX,住址甘肃省会宁县XX乡XX村XX社。 阮某,女,一九七八年八月十二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XX,住址甘肃省会宁县XX乡XX村XX社。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邹某、南某和阮某于二O一八年五月十四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上签名并捺右手食指指印,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邹某、南某和阮某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省会宁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