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14日,某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某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作为出租人与某县畜牧养殖合作社作为承租人签订了《售后回租协议》。约定了某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9000000.00元的价格购买某畜牧养殖合作社600头安格斯青年母牛并回租给某畜牧养殖合作社,某畜牧养殖合作社应向某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除租金首付款2250000.00元,租金分12期支付,租赁期36个月,每3个月支付一期。合同同时约定了违约责任。某县某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冯某刚、刘某雷为《售后回租协议》项下债务履行提供连带保证,保证期至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满两年。王某、高某萍作为保证人的配偶签署了配偶共同债务确认书。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某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出具《确认函》,对租赁物的毁损灭失、丢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县畜牧养殖合作社出具《确认函》,对租赁物的丢失,每头牛支付赔偿金2000元。 合同签订后,某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按约定履行了支付了贷款及交付租赁物的义务,但是某县畜牧养殖合作社发生逾期,至今还未支付。租赁期间,租赁物已灭失。因此某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至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某县畜牧养殖合作社依照《售后回租协议》的约定,被告发生逾期,原告有权宣布剩余未付租金加速到期,并要求某畜牧养殖合作社立即支付,某县某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冯某刚、刘某雷、王某、高某萍、某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某县畜牧养殖合作社作为某畜牧养殖合作社履行《售后回租协议》项下债务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代理意见】
律师代理某县人民政府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某县畜牧养殖合作社是擅自处分安格斯基础母牛,而不是基础母牛丢失了。 通过某县人民政府举证可以证明,是某县畜牧养殖合作社擅自将安格斯基础母牛出售导致租赁物不复存在(其中十头牛死亡)。2018年10月某县人民政府在发现某畜牧养殖合作社擅自处分租赁物时,某县人民政府下属的某县畜牧兽医局已电话通知原告。原告派工作人员赶赴安格斯基础母牛饲养场所,欲拉回剩余租赁物(当时尚有89头基础母牛),被某县畜牧养殖合作社的合作社人员强行阻止。 丢失与灭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灭失是指物品因自然灾害、被盗、遗失等原因不复存在。丢失是物品脱离了所有人的管控。显而易见丢失是涵盖在灭失内的概念。 某县人民政府的确认函只对融资期间基础母牛丢失承担每头牛2000元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将“丢失”变更为“灭失”,扩大了某县人民政府的责任范围,某县人民政府不认可。而且在本案庭审时原告也没有举证证明租赁物已丢失,根据民诉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索要全部租金,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如果某县畜牧养殖合作社付清全部租金,该租赁物所有权应属于承租人即某县畜牧养殖合作社。融资租赁合同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原告主张租金的同时,就不能主张赔偿。如果其取得全部租金,该租赁物的所有权就属于某县畜牧养殖合作社,其更无权要求某县人民政府赔偿。请法庭充分考虑本案的法律关系,作出公平的判断。 二、融资租赁合同在本案实际上是变相借贷关系。 根据最高院法〔2019〕254号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51条的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认为金融机构以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等为名变相收取利息,金融机构或者由其指定的人收取的相关费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借款人应否支付或者酌减相关费用。 所以本案27万元服务费不应收取,计算租金利息不应超过法律规定。 综上,原告提起融资租赁合同诉讼,追索租金,本案不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某县人民政府没有赔偿义务。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对某县人民政府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对某县人民政府的诉讼请求。
【裁判文书】
对于被告某县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某县人民政府对被告某县畜牧养殖合作社的债务应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租金及迟延罚款,而庭审中原告及被告某县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某县人民政府提交的《确认函》中未有被告对该债务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故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某县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某县人民政府对被告某县畜牧养殖合作社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丢失与灭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灭失是指物品因自然灾害、被盗、遗失等原因不复存在。丢失是物品脱离了所有人的管控。显而易见丢失是涵盖在灭失内的概念。 某县人民政府的确认函只对融资期间基础母牛丢失承担每头牛2000元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将“丢失”变更为“灭失”,扩大了某县人民政府的责任范围,某县人民政府不认可。而且在本案庭审时原告也没有举证证明租赁物已丢失,根据民诉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索要全部租金,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如果某县畜牧养殖合作社付清全部租金,该租赁物所有权应属于承租人即某县畜牧养殖合作社。融资租赁合同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原告主张租金的同时,就不能主张赔偿。如果其取得全部租金,该租赁物的所有权就属于某县畜牧养殖合作社,其更无权要求某县人民政府赔偿。
【结语和建议】
本案涉及在原告主张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金及利息时,可否同时要求赔偿责任的问题。被告某县人民政府确认函中承诺丢失一头牛承担赔偿责任能否转化为连带保证责任。通过本代理人举证及发表代理意见,厘清了法律关系,证明了我的当事人某县人民政府没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从而取得了胜诉的效果。 建议签订合同时,需要承担的责任必须清楚表达,以免出现违约问题时无法追究责任,不能达到减少损失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