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英城监狱服刑人员邓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2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邓某某,男,1992年2月13日出生,河南省平顶山市人。邓某某因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期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2020年3月6日止。2019年4月10日入吉林省四平英城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发入院。2019年4月16日,邓某某因颜面部水肿伴少尿症状十天,被监狱送入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二部住院治疗。入院查体:血压130/90mmHg,心率:99次/分,一般状态差,嗜睡,可唤醒,颜面部水肿明显,双侧眼睑水肿,结膜水肿充血,双上肺呼吸音弱,可闻及散在湿罗音,腹部平坦,腹软,肠鸣音4-5次/分,右腹部、下腹部、左腹部有压痛,左侧腹部伴有反跳痛无肌肉紧张,双下肢水肿。临床诊断:慢性肾衰竭(CKD5期);肾移植术后;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酸碱平衡紊乱-代谢性酸中毒;电解质紊乱-低钠、低钙、高镁、高磷血症;贫血;血小板减少;多浆膜腔积液;双肺肺炎;右肺肺结节;脂肪肝;右肾囊肿。 (二)委托鉴定。由于邓某某所患疾病较重,四平英城监狱于2019年4月17日向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二部送交了《罪犯保外就医疾病诊断委托书》。2019年4月22日,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对邓某某出具了《罪犯病情诊断书》,明确诊断:慢性肾衰竭(CKD5期);肾移植术后;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酸碱平衡紊乱-代谢性酸中毒;电解质紊乱-低钠、低钙、高镁、高磷血症;多浆膜腔积液;贫血;血小板减少;低蛋白血症;双肺肺炎;右肺肺结节;脂肪肝;右肾囊肿。 (三)监狱医院把关。2019年4月25日,监狱医院三人医疗鉴定小组鉴定,邓某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相关规定,建议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四)委托评估。按照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监狱收到相关诊断鉴定材料后及时联系邓某某父亲,经过认真细致地考查,监狱确认其符合保证人资格。与此同时,监狱向邓某某户籍地社区矫正机关—河南省郏县司法局发函,委托其对邓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所居住社区影响情况,进行调查评估。2019年4月28日,河南省郏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罪犯邓某某具备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条件。 (五)监狱审核。收到相关诊断鉴定材料后,邓某某所在监区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经监区长办公会决定对邓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将材料提交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刑罚执行科经研究讨论同意对邓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2019年5月5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驻监检察机关同志列席,共同审议并通过了建议邓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同期进行公示三日,公示期内未收到监犯及民警举报信息。 (六)提请检察机关审查。2019年5月6日,监狱将邓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相关材料送交四平市平东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2019年5月10日,检察机关出具《提请检察意见书》,建议吉林省监狱管理批准对邓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七)提请省监狱管理局审批。2019年5月10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对邓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将罪犯邓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卷相关材料提请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认为罪犯邓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5月2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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