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第一神经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民事案件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8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徐某某在哈尔滨市某医院入院治疗,主要诊断为脑出血,手术后病情未见好转,出院后病情加重,后卧床。后到齐齐哈尔市某医院治疗及康复后,仍未痊愈。现病情持续发展,生活不能自理,语言交流有障碍,意识不清,无法正确表达个人意志。现其为相关民事案件当事人,需对其行为能力进行相关鉴定。

【鉴定过程】

精神检查:被鉴定人徐某某被办案人员及家属推入鉴定检查室,坐于轮椅上,意识清,年貌相称,表情呆板,情感反应淡漠,对问话有时不理解,有时不答,有时答错,言语含糊不清,言谈简短,语流迟缓,思维内容贫乏,能正确回答自己姓名,对本人属性及出生年份均回答“不知道”,称身边的小儿子是“老大”,定向力部分缺失,今年是哪一年“回家查查”,“不知道”现在是上午、中午还是下午,命名性失语,不能说出“钥匙”、“笔”的名称,八月一日是“建军节”,现在谁是国家主席“不知道”,今日中午吃的啥“忘了”,家住的地点是:“建华区,头发再黑也不是条路”,问及身体状况时,说自己“没有,长啥病”,有时答不切题。综上可见被鉴定人徐某某存在定向力部分缺失、远、近记忆障碍,命名性失语,思维逻辑障碍,智力受损,不能与人进行正常沟通与交流,不能行走,长期卧床,个人生活不能自理,不能从事社会活动。 躯体检查:生命体征平稳,右上肢肌力= 3 * ROMANIII级,双下肢腱反射减弱,病理征(-)。 辅助检查:1、头部CT显示:多发腔隙性脑梗塞、脑白质疏松、脑萎缩;2、脑电图、脑电地形图回报:正常脑电图、脑电地形图;3、多项心理测查:不能进行有效交流,故无法完成多项测验。 鉴定材料:被鉴定人徐某某于2016年6月9日至2016年6月16日在哈尔滨市某医院住院,诊断为:右侧额颞顶硬膜下血肿(病案号:909XXXX9)。该人于2017年2月22日至2017年3月6日在齐齐哈尔某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脑血栓形成(病案号:170XXX1)。 证人证言:妻子姚某某、儿子徐某某、女儿徐某甲、女儿徐某乙、孙子徐某证言证实:“2015年开始发病治疗的,在哈尔滨治疗的……”,“……现在脑出血,生活不能自理”,“……现在也不能走,大小便都在床上,……衣食住行都要别人跟在身边,不能自理”。“大概三年前2015年端午节左右,……去哈尔滨医大医院诊断,……出院后基本能站起来,但是不说话,走路走的不好了,恢复的不好。病越来越重了、回家后这几年就卧床了……”。“不说话,有些痴呆,不能正常表达自己想法,有时候认识亲戚,有时不认识。吃饭掉饭粒,有时候需要喂,过去的事情有的能想起来一点,有时候不行。基本上就是整天不怎么说话,说话也比较混乱。说的很诡异,吓人”。现在“生活不能自理,糊涂什么都不知道,大小便都不知道”。 “现在就是痴呆,什么都不懂,吃饭要找人喂,不能跟别人沟通,不爱说话,也说不明白,……”。“……说话说不好,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别人照顾”,“2015年6月左右发的病,脑淤血”,“后来治疗情况不太好,大小便失禁,说话说不了,精神状况不好”。 邻居邴某某、张某某证言证实:被鉴定人身体状况“非常不好,做完手术后走路和语言能力都极差,最近更严重了……”,“……好像是2015年夏天……患有脑出血”,“精神萎靡,……干脆沟通不了,……现在不认识我了,……吃多了直接拉在床上”。 “就是糊涂,没有语言,不能跟人交流,有点傻,比植物人强点,……“,“现在去,跟他说话没用,没法交流都,我们原来一直都是邻居”。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鉴定单位提供之本案卷宗、证言及病历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以及此次鉴定检查所见,被鉴定人徐某某于2016年6月患:右侧额颞顶硬膜下血肿住院治疗,以后病情日益加重,现言语交流障碍,生活不能自理。此次精神鉴定检查:被鉴定人徐某某意识清,定向力欠完整,言语含糊不清,对提问有时理解,有时不理解,语流迟缓,反应迟钝,言语内容简短,有时答错,甚至简单问题都回答不上,经常词不达意,命名性失语,远、近记忆障碍,对问题分析、理解、判断能力下降,智能明显障碍,不能正常与人进行言语沟通与交流,个人生活不能自理,社会功能严重受损。此次头部CT检查有严重脑器质性病理损害,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符合脑器质性精神障碍之诊断,诊断为: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受该疾病影响,认知功能明显退化,不能理解法律的权利与义务,无法完整、准确表达自己意愿及要求,故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

【鉴定意见】

1.脑器质性精神障碍。 2.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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