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付某某,1963年出生,小学文化,捕前身份农民,家住黑龙江省某市。因盗窃罪于2009年8月5日,被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自2008年12月23日起至2018年12月22日止。2009年8月26日入黑龙江省黎明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1月9日,罪犯付某某被黑龙江省肿瘤医院诊断患有肝细胞癌、乙肝、肝硬化、颅内占位等疾病。其儿子作为保证人向监狱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2017年11月13日,黎明监狱十监区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经过集体会议研究,认为付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向监狱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监狱接到监区提交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后,决定委托黑龙江省肿瘤医院对付某某所患疾病程度进行病情诊断。 2017年11月18日,黑龙江省肿瘤医院出具病情诊断书认为:付某某患有肝细胞癌、乙肝、肝硬化、颅内占位。其所患疾病病情目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规定。 在开展病情鉴定工作同时,黎明监狱委托黑龙江省五常市司法局对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社区情况进行调查评估。 2017年12月1日,经五常市司法局调查认为:付某某家庭和睦,邻里和谐,其保证人有固定居所,有稳定收入,拟同意付某某回户籍地接受社区矫正。 2017年12月4日,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对付某某下达病情危重通知书。 2017年12月5日,黎明监狱疾病鉴定小组出具同意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 同日,为了使付某某尽快得到社会医院的及时救治,根据付某某所患病情、现实改造表现和社区调查评估意见,黑龙江省黎明监狱十监区、监狱刑罚执行科、监狱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四级例会同日进行,一致建议提请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在办理案件期间,黎明监狱分别于2017年11月21日、12月5日向监狱驻狱检察室进行了情况通报。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12月7日,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认为:付某某因患肝细胞癌、乙肝、肝硬化、颅内占位,短期内有生命危险,同意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公示公告同时进行。 2017年12月7日,黎明监狱对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情况进行公示公告。 2017年12月23日,付某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因病医治无效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