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潘某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06年9月19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执行逮捕。2014年3月26日,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潘某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将该案起诉到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介绍被害人张某某(离婚)与郑某(丧夫)谈对象,郑某不同意,但潘某故意隐瞒郑某不同意的事实。期间,张某某曾借钱给潘某。潘某谎称郑某同意,并答应张某某一起约郑某到张某某家见面。2006年8月24日凌晨,潘某相约张某某去郑某家,当行至平顶山市新华区某村西时,潘某怕事情败露并想占有张某某给其的借款,遂用事先准备好的锤子朝被害人张某某头部猛击数下,致被害人张某某死亡。经鉴定:死者张某某系被他人用钝器(锤类)砸伤头部,造成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4年4月2日,平顶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辩护通知书,当时被告人潘某已经被羁押8年之久。援助中心研究后决定,指派责任心强、执业经验丰富的侯锦律师办理该案。 侯锦律师接受指派后,多次会见被告人潘某,对卷宗材料进行认真研究。案卷材料显示:被告人潘某与被害人张某某是南阳市唐河县同乡,2006年两人同在平顶山市煤矿打工并且交往密切。2006年8月23日晚,张某某住在平顶山市新华区某村一个租赁房内,24日凌晨约4时外出,7时左右被人发现死在新华区某村西500米一片豆地旁,经鉴定系被他人用钝器(锤子)砸伤头部,造成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潘某于24日接受公安机关排查询问,次日便与同居女友郭某某及其儿子离开平顶山。公安机关认为潘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于2006年9月11日在湖北省襄阳区古驿镇某工厂将潘某抓获,潘某同居女友郭某某也被控制。郭某某于2006年9月11日证明,2006年8月23日,被害人张某某曾将其背包放在潘某处,约定次日早上回老家时再来取背包,次日凌晨约4时潘某外出后没再见到该背包。2006年9月14日,张某某的背包在中心现场南直线距离198米处一个养殖场围墙边草丛中被发现并提取。 通过反复研究案卷材料,侯锦律师发现,潘某被抓获后,第一、二次供述中未供杀害张某某,而后十四次供述中又供认其与王某某合谋共同杀害了张某某。根据潘某的供述,公安机关将王某某抓获,王某某到案后,先后四次供认与潘某共同杀害张某某,但其后王某某否认先前供述,公安机关因证据不足于2013年2月8日对王某某解除羁押,王某某未被起诉。2013年1月17日,潘某开始改变之前的有罪供述,不承认杀害张某某。 在充分研究案情后,侯锦律师提出以下疑点:1.被告人潘某虽作了十四次有罪供述,但后来一直坚持没有杀人,其有罪供述是否是在公安机关刑讯逼供下所作。2.潘某的有罪供述均供述其与王某某共同杀害被害人,从未供述过是自己单独作案。对作案过程的供述多次多处不一致。作案工具没有提取在案。王某某的有罪供述与潘某的有罪供述在杀害被害人主要情节上基本一致,而王某某已经被排除,潘某供述的真实性有多大。3.指认、提取被害人背包的视频资料有明显的办案人员暗示,并且提取过程没有见证人,未制作提取笔录。犯罪现场有大量血迹,而提取的背包上没有显示有被害人的血迹。特别是在指认、提取背包后,潘某才作了将背包扔在指认、提取地点的供述。4.现场没能发现与潘某有关的任何痕迹,不能证明潘某到过现场。5.根据潘某供述,其作案时所穿衬衣藏匿地点提取到的血衣DNA分析与潘某和被害人张某某均不相符,并且潘某是在有人报案发现血衣之后,才供述衣服藏匿地。6.潘某同居女友郭某某是以嫌疑人的身份被讯问的,那么郭某某的证言是否非法证据需要排除。 综合上述疑点,侯锦律师提出为被告人潘某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辩护意见。 庭审中,控辩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庭审进行了两天,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侯锦律师提出以下主要辩护意见:(一)被告人潘某所作有罪供词是否属于非法证据,没能得到有效排除。被告人潘某供述存在诸多疑点,其有罪供述前后不一致,思维混乱,自相矛盾。王某某的嫌疑已经被排除,潘某的供述真实性就存在更大疑问。(二)本案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实被告人潘某杀害了被害人张某某。中心现场没有留下与潘某有关的任何痕迹、物证,不能证实潘某到过现场。作案工具没有提取在案,主要证据缺失。(三)证明被告人潘某有罪的证据瑕疵诸多,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所得结论不具有唯一性。其供述作案时所穿的衣服,杀害被害人的过程,使用的作案工具种类及如何处理均前后不一,自相矛盾。起诉书指控潘某犯罪,有违“疑罪从无”和不轻信犯罪嫌疑人口供,重证据的刑事诉讼原则。公诉人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应依法宣告被告人潘某无罪。 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宣告被告人潘某无罪;被告人潘某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此时,潘某已经被关押长达9年。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成功的辩护案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律师付出了很大的努力,反复研究案卷,还原事实,大胆提出无罪辩护意见。在法庭辩论中,律师表现出色,紧抓证据,从证据入手,寻找证据最脆弱环节,寻找证据硬伤,找出证据疑点,经过控辩双方激烈交锋,最终法庭采纳了律师辩护意见,把疑罪从无原则落到了实处,维护了刑事被告人的权益。疑罪从无,任重道远,需要所有法律人包括法律援助律师的不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