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例背景】
在教育戒治中,经常听到有女性戒毒人员说,“我拿自己的钱去买毒品,一个人在家吸,又不出去和别人乱搞,为什么警察还要抓我呢?”“我只是玩了几次‘冰’,又没有干违法的事,凭什么要到这里戒毒两年啊?”她们对吸毒的危害性、违法性认识不清,缺乏明辨是非的能力,导致她们难以接受强制隔离的决定,戒毒意愿不强。为此,要充分利用课堂化教学开展好吸毒违法性教育,让戒毒人员明白吸毒就是违法,沾染毒品就可能会被罚款、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甚至有可能触犯刑法而被判刑,从而纠正她们的认知偏差,增强拒绝毒品的能力和自觉性,促使她们主动接受戒毒康复。
【案例基本情况】
(一)教学目标 1.知识与能力 (1)帮助戒毒人员了解什么是毒品,毒品的种类,认识吸毒行为是违法行为,认清毒品的危害性。 (2)让戒毒人员懂得“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培养禁毒意识,提高戒毒人员拒绝毒品的心理防御能力和自觉性。 2.过程与方法 (1)通过活动的开展,使戒毒人员了解有关毒品的知识,教育她们怎样自觉防范,远离毒品,重新塑造美好人生。 (2)通过图文并茂、通俗易懂的图片和视频,教育和引导戒毒人员珍爱生命,远离毒品,提高拒毒防毒意识。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了解毒品,认识毒品对人的危害是我们远离毒品迈出的第一步。通过本节课的学习使她们真正明白吸毒的危害性及违法性,坚决不触碰法律的红线,做到依法律己,同时又可以正确行使法律权利,维护合法权益。 (二)教学重难点 1.认识毒品及毒品的危害。 2.了解《禁毒法》《戒毒条例》《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禁毒法规相关规定。 (三)教学手段 借助图片、多媒体辅助教学。 (四)教学形式 创设情景,剖析案例,正确认识毒品面目,知晓《禁毒法》《戒毒条例》《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毒法规相关条款;民警戒毒人员互动,讨论、交流。 (五)教学对象 在队女性戒毒人员。 (六)教学过程 1.情境导入,揭示主题 【设问】:有谁知道每年的6月26日是什么日子?展示特制的6月26日世界禁毒日的日历,引入本节课的主题。 2.认识毒品 (1)毒品的种类 【小测试】:你了解毒品吗?列举你所知道的毒品的种类。 戒毒人员介绍自己所知道的毒品的种类。 (教学预测及对策:作为一名戒毒人员,对毒品的概念并不陌生,每个人接触的毒品种类不尽相同,鼓励戒毒人员大胆讲述,民警给予指导。) 【投影】毒品的界定:我国《刑法》第357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具有依赖性、非法性及危害性,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特征,才能称之为毒品。 戒毒人员总结得出: 传统毒品(罂粟、鸦片、海洛因、可卡因、大麻等),新型合成毒品(冰毒、摇头丸、K粉、三唑仑、麻古等)。 【民警归纳】新型毒品与传统毒品的区别。 (2)毒品的危害 【交流、讨论】结合自身经历,谈谈吸毒的危害。 【民警归纳】吸毒的危害可以概括为12个字:毁灭自己、祸及家庭、危害社会。 3.我国的禁毒法律体系 民警:大家都整理了许多关于禁毒法律法规的笔记,下面,我们以小组为单位,分组进行讨论,最后请各组派一名组员当一回解说员,帮助我们一起了解我国的禁毒法律体系。 戒毒人员:讨论得出《禁毒法》《禁毒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 民警补充并总结: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79年1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12月26日修订(第11次),自2021年3月1日期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通过,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4)《戒毒条例》 2011年6月22日国务院第16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6月26日起实施。 (5)国务院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 (6)公安部《吸毒成瘾认定办法》 2010年11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卫生部同意,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地方禁毒工作实际,制定的关于禁毒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 四种戒毒模式: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 设计思想:通过分组讨论增强戒毒人员的参与感,提高戒毒人员学习积极性,充分发挥戒毒人员的主动性。 4.典型案例 民警:刚刚我们总结了我国禁毒法律体系,相信大家都有了一定的初步印象。经常听见有戒毒人员问,“我和朋友一起吸毒,为什么她是罚款、拘留,而我要被强制隔离两年呢?”“同样是吸毒,为什么有的人只需要判刑1年,有的人要强制隔离2年呢?”是不是大家都有这样的困惑,下面我们通过案例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投影】典型案例之一:高峰为何被强制隔离两年? 2019年1月4日,网传前国脚高峰因贩毒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抓获。1月5日晚,北京市禁毒志愿者总队官方微博“北京禁毒”发布通报称:2018年10月12日,石景山公安分局根据群众举报,在北京市某小区将涉嫌吸毒嫌疑人员高某(高峰)抓获。高某因吸毒、非法持有少量毒品被石景山公安分局行政拘留。石景山公安分局依法对高某做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禁毒委员会对此发布情况说明,表示高峰因在社区戒毒期间再度吸食冰毒被抓,被行政拘留14日,同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高峰的行为不涉及贩卖毒品,也没有所谓的“女友”参与贩毒。 高峰为什么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呢? 戒毒人员:集体讨论。 【民警归纳】 在戒毒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民警进行阐释。 在本案例中,高峰因多次吸毒2015年被上海警方作出社区戒毒裁定,须定期到社区报到接受尿检。因高某已被上海警方裁定社区戒毒,高某属于吸毒成瘾人员,吸毒成瘾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毒品的,将被强制隔离戒毒。同时,高峰持有的毒品数量较少,并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但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应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处罚。 【投影】《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第七十三条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投影】《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投影】典型案例之二:满文军妻子没有吸毒,为什么被判刑? 2009年5月19日凌晨,北京警方在朝阳区一间包房内找到包括满文军夫妇在内的10余人正在吸食毒品,经尿检,均呈阳性。警方当场查获部分毒品。满文军等10名艺人被行政拘留14天,她的妻子因容留他人吸毒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 戒毒人员:集体讨论。 【民警归纳】 在戒毒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民警进行阐释。 在这个案例中,对满文军的处罚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而满文军妻子则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投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5.课后总结 毒品给个人、家庭、社会带来了巨大危害,吸毒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不知悔改就有可能触犯刑法,毁灭自己、祸害家庭、危害社会。戒毒人员一定要对自己的生命负责,对家庭负责,遵纪守法,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6.课后作业 分发课前准备好的试卷,课后完成,做完回收。
【案例思考】
本课程设计采用了“互动——交流——总结”模式,借助图片展示、案例分析、法条解读和讨论发言等多种形式,以案释法,耐心引导,改善戒毒人员认知。课堂上,戒毒人员积极参与互动,结合个人经历和身边事例深入探讨,对毒品的危害及禁毒法律条文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增强了严守法规和拒绝毒品的意识,教学效果良好。 开展吸毒危害性及违法性教育,要考虑到戒毒人员的学习理解能力,采取针对性强、有吸引力的教学形式,避免枯燥的说教。结合戒毒人员的兴趣点及疑问设计课程,注重互动式、启发式教学,让戒毒人员充分参与,突出以戒毒人员为主体的教学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