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20日,河南省某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事案件,原告起诉书误将被告的基本信息写成王某的出生年月以及身份证号码。一审开庭审理时,原告及时纠正了错误,修正了被告的基本信息,但书记员庭审笔录中没有修改王某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被告的名字仍然使用王某的身份证号码,并按照原庭审笔录制作了判决书,经该院核对也未发现该处错误,判决造成王某成为被告,承担还债35000元的义务。该判决书在送达王某的家人时,王某家人及时向某法院送达判决书的工作人员提出了判决书的错误,但未引起该院重视,没有对判决书及时纠正。 判决书生效后,权利人向该院执行局申请执行。在某法院执行过程中,王某一再申辩自己不该成为被执行人,同样未引起该院的重视。2016年5月23日,该院执行局开始对王某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将王某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王某的信息,导致王某上了法院的“老赖”名单,银行卡、支付宝等被冻结。王某系河南省郑州市某通讯商行的职工,银行卡、支付宝是必要的生活、工作工具。某法院的执行行为使王某名誉受损,出差交通、住宿等均受到限制,王某无法正常工作被迫辞职。随着某法院执行力度的加大,王某及其家庭的正常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王某向某法院投诉无门,只好向河南省某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对该案进行检察监督,该检察院予以立案、受理。 2017年12月28日,某县人民检察院向某县人民法院出具了检察建议书,认为法院在办理该案件过错中,搞错诉讼主体,使无辜的人遭受到严重损失,建议依法对承办案件的法官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要求某法院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在检察院的介入后,该院对王某错误的判决作出补正裁定,执行局将王某失信信息屏蔽。2018年2月,该院将王某的失信记录从网上撤销。 王某认为,河南省某县人民法院的错误行为,对其造成95万元的巨额经济损失,据此向河南省某县人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国家赔偿。该院受理后,经过审理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一、驳回赔偿请求人王某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因其工作失误期间造成的收入损失40万元及购销网络损失50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二、驳回赔偿请求人王某要求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 王某收到该决定书后不服,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经济困难向河南省封丘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核认为,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符合法律援助受理范围,随即给予受理,并指派中心法律援助律师王海彦代理此案。 王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了解案情,经过分析,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本案中王某要求国家赔偿有无法律依据?二是王某赔偿数额的要求是否合理? 针对以上焦点,王律师着重做两个方面的准备工作:一是研究案情,找出某县人民法院的《国家赔偿决定书》存在的错误。1.该院以王某证据不足驳回王某请求是错误的,王某提交的证据充分,足以证明王某所受的损失。2.该案件没有审判员是错误的,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应当指定一名审判员承办。”二是向二审法院提交多份证据,证明原判决书的判决和执行出现主体错误并给申请人造成了经济损失。1.原告起诉书误将王某的出生年月及身份证号码写入被告信息一栏中,法院在制作判决书时,没有按照已核对纠正的被告的信息书写。2.当河南省某县人民法院送达判决书时,王某的家人向送达判决书的工作人员提出了判决书的错误,河南省某县人民法院不予重视与纠正。3.河南省某县人民法院接受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对王某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将王某列为失信人员并在互联网上公布。4.王某银行卡、支付宝被冻结,无法进行正常工作,被迫辞职。5.在河南省某县人民检察院介入下,该院才对补正裁定予以纠正,将王某的失信记录从网上撤销。6.该院拒不纠正错误的行为,造成王某的经济、名誉损失继续扩大的事实存在。 2018年7月23日,本案开庭审理。庭审中,赔偿义务机关认为河南省某县人民法院以执行没有过错,请求赔偿损失证据不足证明请求赔偿95万元为由,坚持河南省某县人民法院的《国家赔偿决定书》是正确的,请求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维持。 王律师据理力争,主要发表了以下代理意见:一、王某的请求具有法律依据,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只有一种可行方式即通过民事诉讼法第233条关于执行回转的规定予以补救。通常情况下,民事错判往往会形成受益人错判纠正后,法院可以对已被执行的财产,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然而,如果民事错判没有受益人(不当得利人)或对已经被执行的财产无法返还的,受害人则难以取得有效的救济与赔偿。对此类损害必须由国家负责赔偿。民事错判赔偿一般应满足两个条件:1.法院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已执行完毕,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被本院或者上级法院依法撤销。2.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判决不能执行回转,没有不当得利人的,受害人可以要求国家对其遭受全部损失予以赔偿;如果法院的错判执行后部分可以回转的,受害人可以要求国家赔偿剩余部分。本案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二、王某请求赔偿数额合理,证据充分,提交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并且,河南省某县人民法院对王某的损失进一步扩大,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赔偿义务机关河南省某县人民法院应当赔偿给请求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和名誉损失。 庭审结束后,赔偿义务机关河南省某县人民法院(简称“甲方”)同请求国家赔偿人王某(简称“乙方”)达成和解协议:一、王某在8月17日前自愿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国家赔偿申请;二、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经济补偿款3万元,本案全部了结;三、乙方以后就此事不再向任何机关或个人主张任何权利,如申诉、信访等。该案调解后得到了及时履行,王某对案件结果非常满意。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申请国家赔偿案件,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本案中王某要求国家赔偿有无法律依据?二是王某赔偿数额的要求是否合理?针对以上焦点,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着重做两个方面的准备工作:一是研究案情,找出某县人民法院的《国家赔偿决定书》存在的错误。二是向二审法院提交多份证据,证明原判决书的判决和执行出现主体错误并给申请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庭审中,律师首先充分论述了王某请求国家赔偿的法律依据,其次是王某请求赔偿数额合理,证据充分,提交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经过辩论,一审法院最终接受了代理律师的意见,表示愿意赔偿申请人的损失,经过协商,达成了赔偿3万元的协议,弥补了受援人的部分经济损失,也让人民群众真实感受到了审判机关有错必纠的勇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