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据公安刑事卷宗:2020年年5月16日日12时32分,受害人黄某某报警称:其在XX市XX镇绣溪小学旁经营一家粮油店内,在2020年5月16日将单肩小挎包(黑色、内有现金两千元)放在店内电视剧旁边,中午11时左右发现小挎包不见了,民警接警后于2020年5月18日予以立案侦查。通过刑事侦查于2020年5月20日将被鉴定人桂某某抓获归案,据交代其盗窃案件为被鉴定人桂某某在2020年5月16日10时许,窜至XX市XX镇登瀛街48号门面房经营粮油店内,将受害人黄某某放在店内的黑色小挎包(内有现金2350元、水电费发票等)盗走,后将现金挥霍并将其余物品遗弃在XX市XX镇打鼓饭店附近民房后水塘中。 因涉嫌盗窃案,桂某某被予以刑事拘留,目前羁押于无为市看守所。目前在起诉阶段,为慎重起见,故今受XX市公安局委托我所对其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以评定被鉴定人桂某某在案发时精神状态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过程】
(一)鉴定方法:按照《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JD0104001-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查。 (二)精神检查:被鉴定人在办案人员陪同下步入检查室,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相关要求,被鉴定人穿戴隔离衣,戴护目镜,佩戴口罩,意识清,年貌相符,仪表尚整。接触交谈基本合作,问答切题,一般言语理解和表达尚可,言语清晰、流畅,能自我讲述个人学习、家庭和工作等一般情况,自述:“桂某某,48岁,身份证上是1974年出生,实际是1972年出生,搞户口瞒了二岁,想多上二年班,属牛;我没上学,文盲,小时候生下来得了脑膜炎;在五交化上过班,卖电器,后来还开过车子,开出租车,出过车祸,现在驾照吊销了,长期不开又出了事情;我父亲以前是个教师,家里还有母亲、姐姐,现在一起生活的就三个人;我结过婚,离婚有十几年,我在外面玩,所以跟我离婚,一个女儿判给她了,老婆讲我在外面偷、混、打牌,不顾家”。(讲述的情况和调查材料中基本吻合) 精神检查中思维连贯,未引出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问及其既往病情时自我表述:“精神分裂症就是服药,有十几年了,头痛,还有就是胡思乱想,好像很多人跟我讲话一样的,有男男女女的;有人想害我,利用我头脑子不中来害我;在四康看病的,吃奋乃静和艾司唑仑,服药后就好点,但整天想睡觉,现在还在吃药,没有声音了,人家也不害了”。同时还强调自己以前“我在XX做了二次精神分裂症鉴定,在XX司法鉴定所”,问及为什么做鉴定时回答“偷人家东西”。智能和记忆力无明显缺损。注意力集中。情感反应基本适切,行为无明显异常,意志减退,得过且过,自知力存在,得知自己目前的精神状态和处境。 被鉴定人能简单讲述本次作案经过,内容与其在讯问笔录中记载基本一致。问及这次为什么被关进看守所时称:“偷了人家2350元钱,2~3天就花完了,打牌,吃喝,赌钱”,同时自称:“没钱了才想着去偷,一个人偷”,否认有同伙以及听到有人叫自己偷。对盗窃案件描述“在XX,从XX坐汽车去的,在街上转,看看、玩玩,看到就偷了”,目前有一定的知错性认识,知道盗窃“犯法”,并表示以后“下次再也不干了”。 (三)查体:神清,生命体征平稳,未见神经系统阳性体征。 (四)辅助检查: 1、头颅CT(检查号12008040021):头颅平扫未见明显异常。 2、脑电地形图(EEG号16217):正常脑电地形图。 3、中国修订韦氏成人智力量表(城市):该受试智商(IQ)约为87。
【分析说明】
(一) 精神医学评定: 评定标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 1、被鉴定人桂某某,男,46岁,汉族,离婚,文盲,无业。 2、据卷宗材料中同楼邻居反映被鉴定人桂某某既往性格内向,开过出租车,离婚状态,目前一个人生活,感觉他的精神和正常人有点不一样。而其父亲桂某长与桂某某不相往来,现在居住何处无人知晓,其亲属均无法查找联系,也无法了解其现实表现。 3、2018年10月22日XX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诊断: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疾病缓解期;法定能力评定: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4、精神检查:意识清晰,接触合作,思维连贯,言语清晰、流畅,目前未引出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其陈述既往病情中存在“幻听、被害妄想”,自诉有“十几年病史”了。智能和记忆力无明显缺损。注意力集中。情感反应基本适切。自知力存在,对自己目前的处境有所认识。 5、韦氏成人智力测验其智商(IQ)87符合其所受教育文化程度,但未达到智力低下疾病诊断标准。 综上分析,依据其症状标准、严重程度标准、病程标准以及社会适应功能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符合“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作案时处于缓解期。 (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评定标准:《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JD0104002-2016)。 被鉴定人桂某某虽患有“精神分裂症”,但精神检查时被鉴定人对涉案行为表述清楚,反映在本次案发时意识清晰,同时亦无精神病性症状的影响。其既往多次实施盗窃行为不知悔改,本次盗窃钱物有现实性动机,目的明确,同时知道选择趁店主不备时作案,亦能理解盗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有一定的知错性认识,说明在本次案发时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均存在。根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JD0104002-2016,经本鉴定组一致评定其在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综上所述,被鉴定人桂某某虽患有“精神分裂症”,但案发时处于疾病缓解期,作案动机明确,而非精神病性症状支配,对自己作案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均存在,因此评定在本次涉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1、鉴定诊断:被鉴定人桂某某精神疾病医学诊断为精神分裂症; 2、刑事责任能力:被鉴定人桂某某本次涉案时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