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北京市大兴区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与河北省廊坊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餐饮公司”)于2019年5月签订鸭品供需合同,合同约定科技公司向餐饮公司配送鸭坯、鸭饼,按月结算,迟延付款应承担违约金。截至2021年2月,餐饮公司拖欠科技公司货款共计216720元。科技公司因多次催款无果,于2021年2月向北京市某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要求餐饮公司支付货款216720元,并按每日10%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
【调解过程】
调委会接到申请后,第一时间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基础上,立刻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通过电话向餐饮公司了解其经营状况、经营地址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联系方式。经核对,餐饮公司的地址、联系方式与科技公司所提供信息吻合,调解员立即与餐饮公司法定代表人取得了联系,餐饮公司按照要求提供了身份证明材料和地址确认书,为调解工作顺利进行奠定了基础。 因疫情原因,调解员首先通过电话与餐饮公司进行了沟通。餐饮公司对科技公司提出的欠款事实表示认可,称公司因疫情停业将近一年时间,在此期间,不仅没有营业收入,还要承担房租及部分员工工资,欠款主要是受疫情影响,并非恶意,目前根本无能力一次性支付欠款;现阶段刚恢复营业不久,目前每天的营业额并不高,况且继续运营还需要流动资金,希望科技公司能充分体谅自己的困难并给予谅解,同时餐饮公司提出可以分期还款,愿意与科技公司协商还款方案。 餐饮公司根据实际经营状况,提出自2021年3月份起每月还款5000元的还款方案,但此方案未得到科技公司的认可。科技公司也同样反映受疫情影响,目前急需资金回流,因此要求餐饮公司对所欠货款必须近期一次性付清,但考虑到餐饮公司的实际经营困难及疫情影响,对延迟付款违约金可免除。 基于双方当事人之前良好的合作关系及餐饮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调解员又反复与两家公司沟通并释法说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结合本案,调解员指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洪水、海啸等自然现象、如战争等社会现象,新冠肺炎疫情确实给社会方方面面带来了诸多影响,但至今疫情常态化防控已有一年多,社会各界都在有序复工复产,这不能构成持续拖欠货款的理由,希望餐饮公司能最大限度的支付拖欠货款。同时,调解员也积极的做科技公司的工作,希望其看到对方的难处适当作出让步。科技公司提出每月最低还款10000元的还款方案。针对此方案,餐饮公司表达了自己的看法,目前疫情尚未结束,存在反复的可能,因此餐厅正常营业仍存在不确定性,对每月10000元的还款额感觉仍有压力,如果按此方案调解存在再次违约的可能,调解因还款方案再度陷入了僵局。 此时,正值2021年春节前夕,疫情反复、存在不确定性,餐饮行业完全恢复还需时日,但同时,疫苗已经上市,处于分批接种阶段,前景向好。调解员基于上述情况,又多次与餐饮公司沟通,渐渐消除其顾虑,进而提出了更加彰显人情的还款方案——给予半年的缓冲期,2021年上半年每月还款5000元,2021年下半年开始每月还款10000元,直至全部还清。此方案得到了餐饮公司的认同,但此方案主要考虑了现阶段餐饮公司的还款能力,与科技公司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接下来,调解员从餐饮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市场大环境、持续造血能力、调解的加速条款、如调解不成的诉讼成本等多方面与科技公司反复沟通。一方面,调解员强调要让餐饮公司具备还款能力,避免两败俱伤的风险,另一方面,从协议条款上着力规避餐饮公司形成恶意欠款。通过调解员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的不懈努力,最终成功说服科技公司接受了上述调解方案。
【调解结果】
经过双方多次沟通,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1.餐饮公司给付科技公司货款216720元(分23期给付:第1期至第4期自2021年3月至2021年6月期间每月某日前分别给付5000元,第5期至第22期自2021年7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每月某日前分别给付10000元,第23期于2023年1月某日前给付16720元); 2.若餐饮公司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中任意一期付款义务,则需向科技公司另行支付剩余全部货款的利息(利息以剩余全部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3.上述款项付清后,某科技公司与某餐饮公司就本案纠纷事项再无其他争议。
【案例点评】
本案中餐饮公司主营餐饮服务,因疫情影响,正处于停业恢复期,而且疫情存在反复,正常经营存在不确定性,一次性支付欠款确有困难。结合双方提出的还款方案,考虑疫情周期因素,在双方分歧较大的基础上,适当给予餐饮公司一定的还款缓冲期,彰显人情,既缓解了餐饮公司的还款压力,保证其正常运营,同时在加速条款上对餐饮公司予以约束,在一定程度上也维护了科技公司的权益。疫情期间,人民调解快速解决矛盾纠纷,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彰显了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