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办理抚养事实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8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陈某于2013年在浙江打工期间结识了女子覃某并与其同居生活,同居期间生育了一女孩(医院出具了出生医学证明),取名陈A。陈某和覃某共同抚养教育陈A至两岁半左右,覃某离开陈某,至今无法取得联系。陈A渐渐成长,为了陈A能正常学习生活,陈某到原籍所在地派出所给陈A上户口时,因陈某和覃某没有登记结婚,被要求做亲子鉴定。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排除了陈某与陈A生物学的父女关系,结果派出所不予办理户籍登记。在听说提供抚养事实公证书也可以办理户籍登记后,陈某向我处申请办理抚养陈A事实公证。陈某向公证处提交了婚姻状况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抚养事实情况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派出所出具调查结论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在公证处出具了《继续抚养陈A的保证书》。公证人员对陈某进行询问,告知抚养事实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公证书的用途,在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后,为陈某出具了抚养事实公证书。 在随后的回访中了解到,陈某在提交公证书后派出所已顺利地为陈A办理了户籍登记。 把满足人民群众对公证法律服务需求放在第一位,充分发挥公证制度作用,提高公证服务能力和水平,是当前公证工作的改革和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我们的努力方向。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皖东公证字第XX号 申请人:陈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XX村XX组,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关系人:陈A,女,XXXX年X月X日出生。 公证事项:抚养事实 兹证明陈某自XXXX年X月X日起抚养陈A,共同生活至今,已形成抚养事实。 本公证书用于办理被抚养人落户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东至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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