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4日,赣州市绿野包装有限公司作为托运人(以下简称“绿野公司”)、赖敏发作为承运人签订了一份《承包货物运输协议》。协议约定赖敏发承运绿野公司的货物,承运时期为2015年3月1日8时起至2016年2月29日20时止,约定赖敏发应遵守绿野公司规章制度,服从绿野公司工作安排,未经得绿野公司同意,不能对外承接运货,若有违反,每次处罚500-2000元。该协议签订后,赖敏发按绿野公司要求在赖敏发所有的赣BK1919货车上贴上了“绿野包装”字样,并根据绿野公司的安排进行承运货物。 2015年10月18日,赖敏发在绿野公司内装货时,从装满包装盒的货车顶上摔下致头部受重伤,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赖敏发受伤后,向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了赣经开劳人仲字[2016]第16号仲裁裁决是,裁决书认为赖敏发与绿野公司签订的《承包货物运输协议》明确了双方之间系货物运输承包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 赖敏发不服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上述裁决,向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赖敏发与绿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绿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诉讼,二审法院判决赖敏发与绿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在本案中受赖敏发委托,代理了其劳动仲裁、一审、二审等法律事务。 二审判决后,信访人赖敏发的妻子温兰香在2016年11月14日用轮椅将重症患者赖敏发推倒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接待室后,将赖敏发留置在赣州市中级法院。 为妥善解决此信访事件,赣州市中级法院依据赣州市委政法委出台《赣州市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于2016年11月17日,专门行文商请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廖泽方律师参与本案化解。这也是《赣州市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出台后,赣州市据此处理的第一例棘手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争议焦点】
赖敏发与绿野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律师代理思路】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乙方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主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佣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绿野公司与赖敏发签订的《承包货物运输协议》,约定由赖敏发提供车辆,绿野公司按月结清上月运费;车辆维修费用、交通事故费用由赖敏发承担;合同未约定赖敏发具有社会保险待遇等…以上条款也是该协议的主体条款,符合运输劳务关系的性质。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均有身份从属性特征。本案中,绿野公司与赖敏发签订的《承包货物运输协议》,双方约定,承运期间,赖敏发需遵守绿野公司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上下班打卡,有事请销假;在货源不足时,若赖敏发遵守绿野公司的考勤制度等,车辆当天可享受100元保底;赖敏发的车辆需粘贴“绿野包装”字样,未经得绿野公司同意,不得对外承接运货等…体现的是赖敏发与绿野公司之间存在部分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以及身份的从属和依附关系,从这个角度出发,该份协议又具有劳动关系的性质。 绿野公司与赖敏发签订《承包货物运输协议》时,协议的名称为承包,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双方为货物运输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协议约定体现的本质是货物运输劳务关系的性质,但约定的部分条款却又体现劳动关系的性质,该案是由于双方协议约定不规范所导致的纠纷。律师认为,协议的主体条款是由赖敏发自行提供车辆,完成绿野公司要求的不特定的运输任务,按月结清上月运费,车辆维修、交通事故等费用由赖敏发自行承担等,体现绿野公司对赖敏发并不具有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之间的管理与身份从属、依附关系;虽然协议中约定的考勤、上下班打卡等条款确实体现劳动关系的性质,但该部分条款并非强制性的,而是可以选择性执行,体现在《承包货物运输协议》中约定,如果执行了该制度且符合其他条件可享受每天100元的保底,而不是强制赖敏发必须执行。因此,该份协议从本质上看仍然是货物运输劳务关系。 在上述情形下,赖敏发在绿野公司内装货过程中严重受伤,绿野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站在不同的角度均有各自的事实与理由。因此,出现了劳动仲裁委、一审法院、二审法院站在不同的角度看待此份合同,出现了不同的仲裁和判决结果。在二审终审作出赖敏发与绿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判决之后,赖敏发的妻子温兰香选择了信访之路。
【案件结果概述】
诉讼一般认为是解决矛盾纠纷的终极手段,而本案已经经过诉讼二审,矛盾仍然没有完全解决。为彻底解决纠纷,促进社会稳定,律师决定兼顾双方的利益,用调解、和解的方法有效化解纷争。 随后,律师建议信访人进行伤残等级鉴定。2016年11月28日,赣南医学院出具赣医司鉴中心[2016]临鉴字第958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赖敏发损伤评定为一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用等共计360500元。经计算,加上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伤残补助金、医药费等共计约161万元。 为此,律师以共同面对面及背靠背的方式先后6次组织协调,在中院相关庭室及赖敏发所在乡、村领导的参与下,在绿野公司的支持下,最终达成在已支付12万金额的基础上,再补偿48万元的协调方案,同时,中院将协助赖敏发申请国家司法救助资金10万元。但信访方始终强调要求一次性支付48万元,而绿野公司由于年底资金周转原因,无法一次性支付,在此情况下,为推动该案的顺利解决,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主动减免了信访人仲裁及一审、二审阶段的全部律师代理费6万元。同时,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借款20万元给绿野公司用于支付补偿款项,双方于2017年1月19日签订和解协议书,由此促进了该案的顺利解决。
【案例评析】
(一)赖敏发与绿野公司所签《承包货物运输协议》,信访协调律师认为该协议涵括货物运输承揽及劳动双重法律关系,但结合双方协议的目的,更多体现货物运输劳务合同的性质,属于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如果站在司法公正的角度,二审定性并无不当,如果站在有利于化解当事人特殊困难的角度考虑,一审判决更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利益。 (二)该案的实质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如何结合、统一的问题。二审的改判导致了信访人利益冲突的焦点指向了中级法院,致使信访人作出了“中院改判,中院就应对我负责”的错误结论。对此类敏感、特殊、重大利益对立案件的改判,应持非常谨慎的态度,第一,从改判程序上,内部应建立风险评估及特殊报批审核机制;第二,改判之前,应尽最大可能做好调解、协调工作,争取案件的调解处理;第三,即便作出二审改判,也应当要有特殊的信访化解预案。 (三)该案的成功和解,充分证明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的作用,由第三方组织调解,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挥律师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建设法治社会中的作用,能更有效的促进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妥善处理。
【结语和建议】
本次重大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妥善处理,受到江西省高院、赣州市政法委、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赣州市司法局等相关部门的重视,作出相关批示。 2017年2月14日,省高院葛晓燕在赣州市中院邹宇平院长呈报的《关于温兰香信访案件化解的工作情况汇报》上作出批示:请立案庭将赣州今年抓积案化解的做法以及其他法院的好做法推广。 2017年2月15日,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马玉福作出批示:市中院在化解处理此起复杂疑难信访案件中,坚持依法公正、以人为本的原则,敢于担当、主动作为、综合施策,协调各方力量,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信访案件的圆满化解,让当事人实实在在地感受到司法人文关怀,效果很好,值得总结。 2017年3月15日,市中院向市司法局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转达我院领导批示的函》:南芳律师事务所积极参与协调信访案件,为律师参与涉诉信访案件的化解提供了生动的实践范例。充分体现了赣州律师知行合一的精神、利益让渡的决心和为民解忧的情怀。希望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开创我市法院与律师良性互动、共同维护公平正义、为民司法的良好局面! 《江西法院信息争创专刊》刊登了《赣州中院多举措化解重大涉诉信访案件》,其中提到:“律师第三方参与,为本案化解提供了重要保障。廖泽方律师不避困难,热情主动,用自己的专业素养、敬业精神和人格魅力感染了信访人,推动了该信访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