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韩某某,男,1999年2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宁夏海原县人,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2016年8月10日因涉嫌犯强奸罪、抢劫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依法逮捕。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以(2016)宁0104刑初115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韩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1月17日被押送入监。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12月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监狱三监区全体民警集体评议,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3月至2018年9月获得表扬奖励3次。建议对罪犯韩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五天。同日三监区监区长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建议对罪犯韩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五天。 2018年12月12日,经宁夏固原监狱刑罚执行科会议审查: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五天。2018年12月14日经固原监狱罪犯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研究:建议对该犯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五天。评审会后刑罚执行科将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信息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狱内和会见中心进行了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民警或罪犯及家属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固原监狱刑罚执行科将案卷材料送至固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院于2018年12月23日出具了检察意见:罪犯韩某某符合可以减刑的条件,监狱提请程序符合规定。2019年1月2日固原监狱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建议对罪犯韩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五天。2019年1月9日固原监狱刑罚执行科将案卷材料和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书一并送至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裁定对罪犯韩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案件办理结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日以(2019)宁04刑更29号刑事裁定书认为,罪犯韩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罪犯韩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6年8月10日起至2019年9月9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