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崔某某,女,1981年10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4日判处无期徒刑,附带民事赔偿262784元。崔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5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4月25日起。2011年6月21日交付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崔某某于2014年1月24日被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分别于2016年2月4日、2018年9月28日被裁定减刑,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7月7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第一女子监狱三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崔某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崔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七次表扬奖励,其财产性判项已部分履行,且有证据证明崔某某确无履行财产性判项的能力。据此,会议认为崔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崔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法制科审查。 9月3日,监狱法制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崔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建议对崔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9月16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法制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崔某某提请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区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12月1日,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认为崔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减刑间隔期符合规定,民赔未全部赔偿但有特困户照顾减刑申请书和贫困证明,同意监狱意见,按七个月报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2022年1月13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崔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崔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有效,作出同意对崔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的决定。 监狱法制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2年4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崔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崔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