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涉嫌故意伤害罪受害人草甘膦中毒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2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4日,李某因投资问题与孙某发生口角后,李某向孙某口中灌入不明液体。孙某经临床诊断为急性农药中毒。当地多家鉴定机构以超出能力退案处理。 为正确办理此案,当地公安机关委托我所,要求对孙某的损伤程度(依据两院三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法医学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1.2021年6月4日至6月12日住院病历摘抄: 主诉:口服农药约1小时。现病史:患者缘于入院前1小时与人争执后口服液“草甘膦异丙胺盐”,量不详,具体过程不详,患者无恶心、呕吐,无腹痛、腹胀,无头痛、头晕,无意识障碍,目击者急呼“120”送入我院急诊,急诊立即予“洗胃、补液、奥美拉唑静滴”治疗,以“急性农药中毒”收入重症医学科。查体:患者神清,T:36.5℃ P:83次/分 R:14次/分 BP:152/94mmHg SPO2:98%。双侧瞳孔直径约3mm,对光反射存在。心率83次/分,各瓣膜听诊区未闻及病理性杂音。腹软,无压痛,无反跳痛及肌紧张,未触及包块,肠鸣音存在,四肢活动可,双下肢无水肿,双侧巴氏征阴性。 诊疗经过:入科后立即予洗胃、抑酸、护胃治疗,予牛奶洗胃保护胃黏膜,予甘露醇导泻,甘油灌肠剂灌肠治疗,后患者家属外送毒检明确患者中毒物质为草甘膦;患者入院时存在高乳酸血症,补液、纠酸治疗后患者乳酸较前好转;患者入科时血钾偏低,予补钾治疗后患者内环境较前好转;继续予抑酸、保护黏膜、保肝等治疗,复查血常规、肝肾功能、离子测定未见明显异常,病情好转。 住院期间检查单:(1)肝功能检验报告单显示:2021年6月7日,总胆红素26.16μmol/L↑(参考范围0-26),出现一过性异常,之后复查均在正常值。(2)凝血功能检查无异常。(3)一过性血钾减低、乳酸增高。 出院情况:患者一般情况可,生命体征平稳,未诉不适,体温正常。查体:腹软,无压痛,无反跳痛及肌紧张,未触及包块,肠鸣音存在,双下肢无水肿,双侧巴氏征阴性。 出院诊断:1.急性农药中毒(草甘膦),2.低钾血症,3.高乳酸血症,4.肝损害。 2.出院后复查病历摘抄: (1)2021年7月9日彩色多普勒超声提示:腹腔未见明显积液。肝、胰、脾、双肾结构未见明显异常。2021年7月9日凝血试验检验报告单提示:凝血功能各项指标未见异常。2021年7月9日肝功全项检验报告单提示:肝功各项指标未见异常。 (2)2021年8月13日血RT检验报告单提示:血常规各项指标未见明显异常。2021年8月13日肾功能+肝功能检验报告单提示:肝、肾功能各项指标未见异常。 (3)2021年9月16日血RT检验报告单提示:血常规各项指标未见明显异常。2021年9月16日肾功能+肝功能检验报告单提示:肝、肾功能各项指标未见异常。 3.毒物检验报告摘抄: (1)现场提取塑料瓶1个,内有粉红色液体约60mL,检验结果:检出草甘膦。 (2)2021年6月4日采集孙某静脉血送检,检验结果:送检血液中检出除草剂(草甘膦)成份,未检出其它毒物成份。全血胆碱酯酶活力:100%。尿液中检出草甘膦成份。 (3)2021年6月22日再次采集孙某静脉血送检,检验结果:未检出草甘膦。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活体检查,并邀请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咨询。 2.体格检查 步入检查室,步态如常。神清、语利,一般情况良好,查体合作。颅神经检查未见明显异常。体表未见明显外伤痕。四肢活动无异常,肌力可,肌张力不高,生理反射正常引出,病理征阴性。

【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鉴定材料,结合我们检验所见并参考专家咨询意见,现就委托事项说明如下: 被鉴定人孙某2021年6月4日与他人发生口角,并被对方灌入不明液体(后检验查明该不明液体含草甘膦成份),经沧州市人民医院诊断为:急性农药中毒(草甘膦),低钾血症,高乳酸血症,肝损害。 草甘膦,化学名称为N-(磷酸甲基)甘氨酸,属有机膦类除草剂,是一种内吸传导型广谱灭生性除草剂,具有低毒、高效的特点。使用过多的草甘膦,会危及人体健康,造成肝损害,会损伤消化道、皮肤黏膜,严重时损伤呼吸和心血管系统,危及到生命。 本例被鉴定人孙某被人灌入草甘膦后“无恶心、呕吐,无腹痛、腹胀,无头痛、头晕,无意识障碍”,及时送诊并经洗胃等处置。入院时存在一过性低钾血症、高乳酸血症、肝功能轻微异常,经抑酸、护胃、保肝等治疗,孙某肝功能、电解质等相关指标已无明显异常,其损害后果未达到轻度肝功能损害的程度。 被鉴定人孙某口服草甘膦后2周余(2021年6月22日)静脉血中已检验不出草甘膦成份,目前法医学查体未见其遗留明显损害表现。 综上,依据现有鉴定材料,被鉴定人孙某草甘膦中毒表现较轻微,亦未遗留器官结构、功能明显损害表现。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两院三部联合发布)第3.3条、6.2条和附录第A.5条之规定,被鉴定人孙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范畴。

【鉴定意见】

根据现有鉴定材料,被鉴定人孙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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