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三合监狱因故意伤害罪服刑人员韩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韩某某,男,1976年3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湖南省汉寿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18803.04元,刑期自2014年7月26日至2026年7月25日。2015年11月12日交付重庆市三合监狱执行刑罚。韩某某分别于2018年4月23日、2019年12月27日被裁定减刑,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7月19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三合监狱七监区一分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韩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韩某某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认为:韩某某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三次监狱表扬奖励,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因此建议对韩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同日,七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一分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韩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8月2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韩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整、规范,符合法定条件,作出同意对韩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审查意见。监狱刑罚执行科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8月6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与会人员一致认为韩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作出同意对韩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并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刑罚执行科于8月16日将提请减刑建议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征求意见。8月19日,检察机关作出“同意提请减刑”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8月20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认为韩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规范、合法,作出对韩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9月24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应从严把握减刑幅度”,裁定对韩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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