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开展2017“花季护航—法治精神进校园”示范巡讲活动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为了在未成年人中普及基本法律知识,树立法治信念,让孩子们学会遵守法律,用法律保护自己,同时培养更多律师和检察官具备开展法制讲座的技巧,贵州省律师协会、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共青团贵州省委共同开展了2017“花季护航—法治精神进校园”示范巡讲活动,时间为五天,在贵州省黔东南雷山县、黄平县、台江县、三穗县、凯里市十八所中小学开展了十八场法制讲座。讲座围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总则》、《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未成年人紧密相关的内容进行宣讲。当地电视台和其他新闻媒体对活动进行了宣传报道。

【重点宣传内容】

(一)《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主要内容。《未成年人保护法》分为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附则,具体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保护内容、保护工作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方法与内容,以及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本法。它的颁布和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视和关怀,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少年儿童成长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民法总则》中关于未成年人规定的重要内容。《民法总则》中关于未成年人的规定有以下主要的内容: 1.明确承认了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予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2.划分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标准及民事行为能力,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部分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法定代理人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下和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明确了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三)《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相关规定的主要内容。《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审理的特别程序。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覆盖面大。活动在五个县市十八所中小学开展,共有3500多名学生参加听讲,为学生们知法、懂法、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讲座方式生动活泼。登台讲课的律师和检察官都经过精心准备,针对不同年龄的学生准备了不同的讲课方案和PPT,还购买了文具等小礼品作为讲课互动环节的奖品,讲座通俗易懂,学生学习热情高涨,互动良好,完全达到预期目的。 (三)培养新的宣讲成员。此次活动我们把它作为示范讲座,安排了当地的律师和检察官来旁听,并将我们使用的PPT等资料复制给他们,让他们只要进行一定锻炼就可以登台讲课,壮大了普法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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